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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平洋:关于延长配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公告2015-10-30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 2015-7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配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5年配股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
股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决议和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
效。2015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配股申请行政许可予以受理。2015年5
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
知书》,并就反馈意见进行了回复。本次配股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在综合
考虑资本市场变化和公司实际状况后,公司对配股比例进行了明确,并对配股发
行方案中有关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事项进行了调整。
    鉴于公司本次配股发行股票申请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为确保公司
本次配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2015年10月29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延长公司配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配股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拟将本次配股相关决议和授权的有效
期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延长6个月,至2016年7月29日。除此之外,本次配股
发行股票的方案其他内容、其他授权事项和内容保持不变。
    一、本次配股发行股票方案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配股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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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本次配股拟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按
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 1 股的,按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转增及其他原因引起总股本变动,配股数
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四)配股价格和定价原则
    配股价格:
    根据刊登配股发行公告前 A 股市场交易的情况以及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在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定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原则下,采用市价折
扣法确定。最终配股价格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
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定价原则:
    1、配股价格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定的每股净资产值;
    2、参照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市盈率状况及公司发展需要;
    3、遵循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的原则;
    4、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本次募集资金计划的资金需求量。
    (五)配售对象
    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六)发行时间
    本次配股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规定的期限内择机向全体股
东配售发行。
    (七)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拟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具体规模视发行时市场情
况而定),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公司营运资
金,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公司对本次配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安排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具体项目                     金额
 (一)扩大信用交易业务规模                              不超过 2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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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适度扩大证券投资业务规模                             不超过 15 亿元
 (三)扩大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不超过 3 亿元
 (四)对直投子公司增资,设立基金、期货、另类投资等子公司   不超过 3 亿元
 (五)增加证券承销准备金,适时扩大新三板做市业务规模       不超过 2 亿元
 (六)加大信息系统的资金投入,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不超过 1 亿元
 (七)开展互联网金融,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的互联互通     不超过 0.5 亿元
 (八)优化经纪业务网点布局,整合与拓展营销服务渠道         不超过 0.5 亿元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在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决定具体项目的实施方式和投入时间,并履行相
应的程序。
    (八)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本次配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配股完成后的股东依其持股比例享有。
    (九)决议有效期
    本次配股相关决议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延长 6 个月,至 2016 年 7 月 29
日。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在有关法
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配股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
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配股的具体方案,
其中包括本次配股实施时间、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配售起止日期、配股价格、
配股比例和数量等;
    (二)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配股有关的一切协议和
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本次配股相关的
以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三)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配股申报事宜;
    (四)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五)在本次配股完成后,根据配股实施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六)在本次配股完成后,办理本次配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七)如证券监管部门对增发新股政策有新的规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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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要求,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或者具体要求,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
作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
除外);
    (八)若本次配股发行失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
认购的股东;
    (九)授权办理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上述第(五)、第(六)、第(八)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延长 6 个月,
至 2016 年 7 月 29 日。
    上述《关于延长公司配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待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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