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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平洋: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6-03-0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
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
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
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
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
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
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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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风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围
 绕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与披露、监督等要素对公司主要
 业务和流程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进行全面评估。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
 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
 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
 社会责任、企业文化、授权管理、人力资源政策、信息沟通与披露、经纪业务、
 自营业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创新业务、直接投资业务、研究报告、财务
 清算管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管理、信息技术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
 领域主要包括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创新业务、财务清
 算及信息技术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
 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
 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进行
 了修订完善,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
 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编号          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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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资产负债表相        错报金额≤资产       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   错报金额﹥资产
1
       关的潜在错报            总额的0.5%             额≤资产总额的1%       总额的1%
       与利润表相关的        错报金额≤营业       营业收入的1%﹤错报金额   错报金额﹥营业
2
         潜在错报              收入的1%               ≤营业收入的5%         收入的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事项包括:
     (1)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以更正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
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公司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的事项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公司认为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财务相关内部控制缺陷为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财产损失          损失≤1000万    1000万﹤损失≤5000万       损失>5000万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事项包括:
     (1)公司重大决策缺乏决策程序或程序严重不合理且造成重大损失;
     (2)公司人员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事项,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和严重不利影响;
     (3)发生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或者被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且对本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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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生证券期货行业规定的信息安全特别重大事件;
     (5)重要业务长期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6)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公司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的事项包括:
     (1)公司重要决策程序出现程序失误且造成较大损失;
     (2)公司人员已经或者涉嫌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3)发生证券期货行业规定的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4)发生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或者被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且造成较大损失的事项;
     (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要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公司认为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非财务相关内部控制缺陷为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1个。
     具体的重要缺陷为:
     (1) 缺陷性质及影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2015 年11
月27日对我公司出具了自律管理措施决定书《关于暂停非现场开户业务资格的
决定》(〔2015〕3号),认为公司未经中国结算公司同意即开展非现场开户创新
业务,决定在2015年11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期间,暂停公司的非现场开户
业务资格,不得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A股、B股、封闭式基金账户新开户业务。
我公司随即向中国结算公司报送了申辩报告,并同时按照要求暂停相关业务进
行整改。该缺陷属于运行缺陷,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可能会影响公
司的分类监管评级结果,进而影响公司创新业务的开展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的缴纳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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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缺陷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立即停止非现场开户业
务,对相关工作进行深入梳理,具体采取措施情况如下:
     一、2015年11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审慎开展各项创新业务的通知》(太
证发[2015]435号),要求各部门、分支机构确保各项创新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合
规展业。
     二、在2015年11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期间,停止开展非现场开户业务
并做好客户解释工作,未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任何一笔A股、B 股、封闭式基
金账户新开户业务。
     三、在暂停非现场开户业务期间,结合中国结算发布的《证券账户非现场
开户实施暂行办法》,我公司对非现场开户业务的业务流程和制度,再次进行了
梳理和整改。
     四、为保障我公司在重启非现场开户业务后,业务正常开展,我公司在暂
停期间,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了数次全面演练,包括技术系统压力测试以及业务、
技术方面的应急演练。
     五、我公司进一步加强非现场开户各环节的管理和复核工作,包括设置专
门岗位人员进行开户审核和复核,要求开户审核、复核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认真核实客户身份和开户申请的信息,并完善客户回访机制,确保用户信息的
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
     我公司严格执行《关于暂停非现场开户业务资格的决定》的要求,通过采
取上述措施,充分做好重新开展非现场开户业务的准备。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和中国结算公司的要求执行自律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审
慎开展各项创新业务。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未完成整改的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我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
于2016年1月22日做出的《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证券账
户1个月措施的决定》(〔2016〕1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个别经纪人涉嫌违规为客户间融资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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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检查时发现了该问题,但未能及时自纠,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关
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云南证
监局责令公司在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间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个月,
暂停期间公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同时要求公司按照相应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合规
守法意识。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第一时间积极组织整改,进一步梳理内控制度和
相关流程,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依法合规开展业
务。
     公司已经对温州瓯江路营业部实施托管和全面整改,并要求经纪业务条线
对照相应监管要求,开展为期四个月的认真整改。同时,全面梳理业务流程、
操作规则、管理制度,重点落实各项新的监管要求。
     此外,公司决定自2016年1月起实施全面整改,对公司现已开展的各项业务
的流程、制度、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彻底查清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处置不力者将严肃追责。公司高度重视此次整改的重要性,决心认
真反思、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坚决依法合规
开展业务。
     除上述事项外,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
间不存在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有效性进行了独立审计,并于2016年3月3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结论的审计
报告,报告认为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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