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平 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 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史明坤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拟聘任史明坤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经审阅史明坤先 生的个人履历,史明坤先生具备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认为其任职资格不存在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和限制的情形;同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聘任史明坤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提名、 聘任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刘伯安、何忠泽、黄慧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