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2014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2017-03-02
股票代码:601099 股票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 2017-24
债券代码:122363 债券简称:14 太证债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3 月 8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3 月 9 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9 日发行的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 2017
年 3 月 9 日支付自 2016 年 3 月 9 日至 2017 年 3 月 8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根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 太证债(122363)。
3、发行主体: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
5、发行品种及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 3 年期单一期限品种。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 5.2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担保方式: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4 年 12 月 15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债券信用等级为
AA;2015 年 4 月 3 日,联合评级在对公司经营状况、行业及其他情况进行综合
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调整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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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22 日,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债券信
用等级为 AA+。
9、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期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
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具体本息兑付工作按照主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办理。
10、发行首日及起息日:本次债券发行首日及起息日为 2015 年 3 月 9 日。
11、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将按照上市地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
关规定执行。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次债
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2、付息日: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3 月 9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3、兑付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兑付登记日将按照上市地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
关规定执行。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
所持有本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4、兑付日:本次债券兑付日为 2018 年 3 月 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本次期限为 3 年的“14 太证债”票面利率为 5.28%,本次付息每手“14 太
证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52.80 元(含税)。
三、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3 月 8 日
2、债券付息日:2017 年 3 月 9 日
四、本次债券的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3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4 太证债”公司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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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债券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
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
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次债券的个人利
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 太证债”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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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
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
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
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简羽、伍莎莉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联系电话:0871-68898126,010-88321792、1519
传真:0871-68898121,010-88321587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军立、周苗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23 层
联系电话:010-83326861
传真:010-83326899
3、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吴荻、何银辉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西单汇 7 层
联系电话:010-66229127,021-20328556
传真:010-66578961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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