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诉讼进展公告2020-11-21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 2020-45
债券代码:145001 债券简称:16 太证 C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8 日、2019
年 10 月 24 日、2020 年 9 月 17 日、9 月 26 日发布《涉及诉讼的公告》《诉讼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55、临 2019-60、临 2020-41、临 2020-43)披露了
公司诉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代资
产管理计划)申请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纠纷仲裁案的基本情况及进
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法律文书。现将上述案件进展
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诉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因被告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西万赛”)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违约,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公司于 2018 年 5 月向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 年 9 月 10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西万赛偿还公司借款 48,850 万元,并支付相应
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公司对广西万赛质押的 90,909,091 股胜利精密股票享
有质押权;吴一凡、那福东就广西万赛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 年 11 月,被告广西万赛、吴一凡、那福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 年 7 月 16 日,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 758 号《民事裁定书》,因上
诉人广西万赛、吴一凡、那福东未按期缴纳受理费,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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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申请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纠
纷仲裁案
公司管理的“太平洋证券宁静 126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被申请人贤丰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贤丰控股”)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被申请人未
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委托人指令,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代
该资产管理计划于 2020 年 4 月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0 年 9
月 8 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穗仲案字第 5389 号《裁决书》,主要内
容如下:(1)被申请人贤丰控股向公司返还融资款本金 19,6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违约金及相关费用;(2)公司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质押物贤丰控股(证券代码:
002141)6,900 万股流通股享有质权,并对其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前
述裁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公司有权通过交易所二级市场处
置上述股票并用于清偿被申请人应承担的债务;(4)谢海滔、谢松峰就贤丰控股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诉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执 74 号《执行裁定
书》,裁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由云南省昆
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二)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申请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纠
纷仲裁案
因被申请人贤丰控股及连带责任方逾期未履行裁决内容,公司作为产品管理
人代该资产管理计划于 2020 年 9 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 19 执 1530 号的《申
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
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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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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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其他诉讼情况统计表
此前公司披露的其他诉讼案件,有进展的情况如下:
起诉(申 应诉(被申 涉及金额
序号 事由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请)方 请)方 (万元)
因被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
北京先锋亚 于 2019 年 9 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太投资有限 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10 月 30 日,法
公司、王春 院作出(2019)云 01 民初 3155 号《民
芳、厦门当 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北京先锋亚太投
质押式证券
1 公司 代控股集团 9,251.00 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本金及相应利
回购纠纷
有限公司、 息、违约金,公司对其质押的 14,814,814
厦门远山房 股当代东方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
地产开发有 被告王春芳、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
限公司 司、厦门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因触发交叉违约条款被告实质违约,公
司于 2018 年 7 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作出《民
事判决书》,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被
告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公司债券交
月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 1398 号《民
永泰能源股 易纠纷:17
2 公司 5,000.00 事判决书》,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份有限公司 永泰能源
后案件集中管辖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
CP007
民法院。因被告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
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出受理裁定,
10 月 13 日作出(2020)晋 07 执 17 号
《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9)最
高法民终 1398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被告预期违约,公司于 2018 年 7 月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作出《民事判决书》,支
持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提起上诉。最
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作出(2019)
公司债券交
最高法民终 1569 号《民事判决书》,驳
永泰能源股 易纠纷:15
3 公司 5,000.00 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后案件集中管
份有限公司 永泰能源
辖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
MTN001
告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出受理裁定,10 月 13 日作
出(2020)晋 07 执 18 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中止(2019)最高法民终 1569 号《民
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被告预期违约,公司于 2018 年 7 月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公司债券交 2018 年 12 月作出《民事判决书》,支
永泰能源股 易纠纷:15 持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提起上诉。最
4 公司 5,000.00
份有限公司 永泰能源 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作出(2019)
MTN002 最高法民终 1568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后案件集中
管辖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因
4
被告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出受理裁定,10 月 13 日
作出(2020)晋 07 执 16 号《执行裁定
书》,裁定中止(2019)最高法民终 1568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被告预期违约,公司于 2018 年 7 月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作出《民事判决书》,驳
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提起上诉。最高
永泰能源股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作出(2019)
份有限公 公司债券交 最高法民终 1567 号《民事判决书》,撤
5 公司 司、永泰集 易纠纷:16 5,000.00 销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请求。后案件集
团有限公 永泰 02 中管辖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王广西 因被告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2020 年 9
月 25 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2020)晋 07 破申 3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对被告的重整申请,公司目前
已申报相关债权。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
的“15 新华联控 MTN001”中期票据,
因被告构成违约,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
公司债券交
公司(代 于 2020 年 3 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新华联控股 易纠纷:15
6 资产管 1,900.00 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7 月 20 日,云
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
理计划)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MTN001
云 01 民初 128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
理。目前本案正在移送过程中。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
的“14 雏鹰债”公司债券,因被告构成
违约,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 2020 年 5
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2020 年 7 月 20 日,法院作出(2020)
云 01 民初 238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公司(代 雏鹰农牧集 公司债券交 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
7 资产管 团股份有限 易纠纷:14 1,700.00 院处理。2020 年 10 月 21 日,河南省郑
理计划) 公司 雏鹰债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 01 民
初 1125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向
公司支付“14 雏鹰债”本金 1,700 万元
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公司向被告返还
所持有的 14 雏鹰债券并向债权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注销该债券。目前该案一审
判决已生效。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其他 55 笔小额 目前有 19 笔(4,463.00 万元)已完结,
8 10,138.24
诉讼/仲裁案件 其余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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