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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平洋:诉讼进展公告2020-11-21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 2020-45
债券代码:145001         债券简称:16 太证 C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8 日、2019
年 10 月 24 日、2020 年 9 月 17 日、9 月 26 日发布《涉及诉讼的公告》《诉讼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55、临 2019-60、临 2020-41、临 2020-43)披露了
公司诉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代资
产管理计划)申请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纠纷仲裁案的基本情况及进
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法律文书。现将上述案件进展
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诉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因被告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西万赛”)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违约,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公司于 2018 年 5 月向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 年 9 月 10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西万赛偿还公司借款 48,850 万元,并支付相应
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公司对广西万赛质押的 90,909,091 股胜利精密股票享
有质押权;吴一凡、那福东就广西万赛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 年 11 月,被告广西万赛、吴一凡、那福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 年 7 月 16 日,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 758 号《民事裁定书》,因上
诉人广西万赛、吴一凡、那福东未按期缴纳受理费,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
    (二)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申请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纠
纷仲裁案
    公司管理的“太平洋证券宁静 126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被申请人贤丰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贤丰控股”)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被申请人未
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委托人指令,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代
该资产管理计划于 2020 年 4 月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0 年 9
月 8 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穗仲案字第 5389 号《裁决书》,主要内
容如下:(1)被申请人贤丰控股向公司返还融资款本金 19,6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违约金及相关费用;(2)公司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质押物贤丰控股(证券代码:
002141)6,900 万股流通股享有质权,并对其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前
述裁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公司有权通过交易所二级市场处
置上述股票并用于清偿被申请人应承担的债务;(4)谢海滔、谢松峰就贤丰控股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诉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执 74 号《执行裁定
书》,裁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由云南省昆
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二)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申请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纠
纷仲裁案
    因被申请人贤丰控股及连带责任方逾期未履行裁决内容,公司作为产品管理
人代该资产管理计划于 2020 年 9 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 19 执 1530 号的《申
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
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

                                    2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3
  附件:公司其他诉讼情况统计表
        此前公司披露的其他诉讼案件,有进展的情况如下:
       起诉(申 应诉(被申             涉及金额
序号                         事由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请)方     请)方               (万元)
                                                  因被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
               北京先锋亚                         于 2019 年 9 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太投资有限                         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10 月 30 日,法
               公司、王春                         院作出(2019)云 01 民初 3155 号《民
               芳、厦门当                         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北京先锋亚太投
                          质押式证券
 1      公司   代控股集团              9,251.00   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本金及相应利
                          回购纠纷
               有限公司、                         息、违约金,公司对其质押的 14,814,814
               厦门远山房                         股当代东方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
               地产开发有                         被告王春芳、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
                 限公司                           司、厦门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因触发交叉违约条款被告实质违约,公
                                                  司于 2018 年 7 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作出《民
                                                  事判决书》,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被
                                                  告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公司债券交
                                                  月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 1398 号《民
               永泰能源股 易纠纷:17
 2      公司                           5,000.00   事判决书》,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份有限公司 永泰能源
                                                  后案件集中管辖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
                            CP007
                                                  民法院。因被告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
                                                  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出受理裁定,
                                                  10 月 13 日作出(2020)晋 07 执 17 号
                                                  《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9)最
                                                  高法民终 1398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被告预期违约,公司于 2018 年 7 月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作出《民事判决书》,支
                                                  持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提起上诉。最
                                                  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作出(2019)
                          公司债券交
                                                  最高法民终 1569 号《民事判决书》,驳
               永泰能源股 易纠纷:15
 3      公司                           5,000.00   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后案件集中管
               份有限公司 永泰能源
                                                  辖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
                            MTN001
                                                  告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出受理裁定,10 月 13 日作
                                                  出(2020)晋 07 执 18 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中止(2019)最高法民终 1569 号《民
                                                  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被告预期违约,公司于 2018 年 7 月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公司债券交              2018 年 12 月作出《民事判决书》,支
               永泰能源股 易纠纷:15              持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提起上诉。最
 4      公司                           5,000.00
               份有限公司 永泰能源                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作出(2019)
                            MTN002                最高法民终 1568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后案件集中
                                                  管辖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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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出受理裁定,10 月 13 日
                                                 作出(2020)晋 07 执 16 号《执行裁定
                                                 书》,裁定中止(2019)最高法民终 1568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被告预期违约,公司于 2018 年 7 月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作出《民事判决书》,驳
                                                 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提起上诉。最高
             永泰能源股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作出(2019)
             份有限公 公司债券交                 最高法民终 1567 号《民事判决书》,撤
5    公司    司、永泰集 易纠纷:16    5,000.00   销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请求。后案件集
             团有限公     永泰 02                中管辖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王广西                          因被告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2020 年 9
                                                 月 25 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2020)晋 07 破申 3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对被告的重整申请,公司目前
                                                 已申报相关债权。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
                                                 的“15 新华联控 MTN001”中期票据,
                                                 因被告构成违约,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
                        公司债券交
    公司(代                                     于 2020 年 3 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新华联控股 易纠纷:15
6   资产管                            1,900.00   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7 月 20 日,云
             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
    理计划)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MTN001
                                                 云 01 民初 128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
                                                 理。目前本案正在移送过程中。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
                                                 的“14 雏鹰债”公司债券,因被告构成
                                                 违约,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 2020 年 5
                                                 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2020 年 7 月 20 日,法院作出(2020)
                                                 云 01 民初 238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公司(代 雏鹰农牧集 公司债券交               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
7   资产管 团股份有限 易纠纷:14      1,700.00   院处理。2020 年 10 月 21 日,河南省郑
    理计划)   公司       雏鹰债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 01 民
                                                 初 1125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向
                                                 公司支付“14 雏鹰债”本金 1,700 万元
                                                 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公司向被告返还
                                                 所持有的 14 雏鹰债券并向债权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注销该债券。目前该案一审
                                                 判决已生效。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其他 55 笔小额             目前有 19 笔(4,463.00 万元)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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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案件                                其余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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