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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平洋: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10-13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 2021-23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1〕50 号),原文如下:
    “你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出具天翔环境恢复上市保荐书,在第一节‘公
司基本情况’等处列示了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数据,第二节‘公
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消除情况的说明’提到,天翔环境财务会计文件
无虚假记载。经查,天翔环境 2020 年末净资产等财务数据存在错报。此外,你
公司提供的工作底稿中,收录的与天翔环境部分债权人访谈底稿未记录时间,部
分未见对方签字确认,收录报送了要素不全的工作底稿,经指出后才陆续补充完
整。你公司保荐核查未发现上市公司相关问题,发表的意见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保荐机构应当
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
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
的风险和问题’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吸取教
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1
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提高执业质量,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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