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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能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8-12-06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于以要约

收购方式收购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京师法字[2018]第88700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项反馈问题........................................................... 4
   (一)结合《国资办法》,补充披露本次收购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 4
       1.本次收购审批程序适用《国资办法》的相关规定 .................... 4
       2.本次收购有权审核批准的国家出资企业 ............................ 5
       3.本次收购审批程序履行情况 ...................................... 6
   (二)结合本次收购有权批准部门审议/批复时间,补充披露触发你公司对昊华能
         源要约收购义务的具体时点,收购人是否及时向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 6
       1.本次收购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 ............................ 6
       2.本次收购触发京能集团对昊华能源要约收购的义务时点 .............. 8
       3.京能集团及时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时间点 ........................... 9
第二项反馈问题........................................................... 9
   (一)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提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合规性 .... 10
   (二)本次收购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提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补充意见10
       1.《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 10
       2.本次收购完成前后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 11
       3.本次收购的报告和公告 .......................................... 15
第三项反馈问题.......................................................... 16
   (一)上述你公司及控制的主要企业从事煤炭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
         关公司/项目股权结构、相关资产账面价值、产生的收入和利润金额,以及
         前述金额占目前你公司控制的主要企业煤炭业务对应指标的比例情况 .. 17
       1.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从事的煤炭业务情况说明 .................... 17
       2.煤炭项目公司从事的煤炭业务 .................................... 19
       3.新疆煤炭资源从事的煤炭业务 .................................... 19
   (二)本次收购完成后,京煤集团下属子公司从事煤炭业务与昊华能源不构成实
         质性同业竞争的说明 ............................................ 20
       1.金泰集团与昊华能源不构成同业竞争 .............................. 20
       2.煤炭项目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 20

                                      1
       3.新疆煤炭资源与昊华能源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 21
   (三)京能集团关于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
         简称“《指引第4号》”)的说明有关要求。如不符合,请完善并补充披露
         相关承诺事项及其督促保障措施 .................................. 22
       1.《指引第4号》的规定 ........................................... 22
       2.京能集团此前在承诺函中对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 22
       3.京能集团对承诺函中同业竞争情况说明的完善 ...................... 22
核查结论................................................................ 23




                                     2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于以要约
         收购方式收购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京师法字[2018]第88700号



致: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资办法》或 36 号令)、《企业国
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国有产权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以下简称《格式
准则第 19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指引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担任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京煤集团”)持有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
62.3%股份将触发的要约收购及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事宜的法律顾问,并指派崔欣、张智、
李寒蕾为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已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就收购人为本次豁免要约收购出
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
收购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806 号,以下称
《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针对《反馈意见通知书》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
整体,如《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释义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
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补充。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第一项反馈问题

    申请文件显示,1)你公司控股股东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
管中心),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
国资委)。2)2018年4月12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北京京煤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煤集团)将其持有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
华能源)747,564,711股,占比62.30%股份无偿划转至你公司。请你公司:1)结合《上
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资办法》),补充披露本次收购审批
程序是否完备。2)结合本次收购有权批准部门审议/批复时间,补充披露触发你公司
对昊华能源要约收购义务的具体时点,收购人是否及时向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请
律师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国资办法》,补充披露本次收购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1.本次收购审批程序适用《国资办法》的相关规定

   《国资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国有股东所持上
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国资办法》第三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同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国资办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

                                     4
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基于上述规定:

   本次收购应由收购人和出让人先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签署《上市公司股份无偿
划转协议》后,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2.本次收购有权审核批准的国家出资企业

   (1)根据北京市国资委的现场答复和律师的核查:

   京能集团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京能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北京国管中
心,国管中心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行使出资人职责,京能集团是北京市国资委下
属的一级企业。按照京能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

   北京市国资委2018年8月9日和9月7日给收购人及律师现场问询答复的摘要如下:

   ①北京国管中心是北京市国资委的持股平台,注入国管中心的划入企业,其出资
人职责仍然直接由北京市国资委行使,划入企业董事会作为划入企业决策机构,对北
京市国资委负责,北京市国资委直接行使经营管理权利。

   ②在北京市国资委内部管理体系中,划入国管中心的企业作为北京市国资委直接
管理的一级企业对待,划入企业的下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权利仍由相应的划入企业
行使。作为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转下放至一级企业审批。

   ③《国资办法》生效后,同一集团内部的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划转由一级企业审批。

   (2)经律师核查:

   京煤集团是本次收购的股权划出方,是本次收购股权划入方京能集团的全资子公
司,京煤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

   (3)经律师核查:

   被收购公司昊华能源是京煤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京煤集团持有昊华能源62.30%股
份。

   基本上述核查情况:

   本次收购是同一实际控制人北京市国资委,控制下的不同企业主体之间进行的,
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进行的收购行为,收购各方同属于京能集团。依据《国资办

                                       5
法》,京能集团是本次收购有权审批的国家出资企业。

    3.本次收购审批程序履行情况

   经律师核查,京能集团和京煤集团就本次收购履行了如下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12日,京能集团召开2018年度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京煤集
团将其持有的昊华能源747,564,711股,占比62.30%股份无偿划转至京能集团。

   (2)2018年8月6日,京煤集团经董事会讨论审议,同意将京煤集团持有的昊华能源
747,564,711股,占比62.30%股份无偿划转至京能集团。

   (3)2018年10月24日,京能集团与京煤集团签署《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4)2018年11月5日,京能集团取得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出具的《无偿划
转备案表》(备案编号DFJT-WCHZ-20181105-0003)。

   (5)京能集团于2018年11月9日启动内部审核批准程序;

   (6)京能集团于2018年11月14日正式签发《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
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京能集团产权字[2018]861号)。

   基于上述核查内容:

   本次收购,依照《国资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京能集团
履行了审批程序,并于2018年11月14日形成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文件。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根据《国资办法》的相关规定,京能集团2018年11月14日
正式签发批复文件后,本次收购审批程序完备。



    (二)结合本次收购有权批准部门审议/批复时间,补充披露触发你公司对昊华能
源要约收购义务的具体时点,收购人是否及时向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1.本次收购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

   《收购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


                                     6
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
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
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
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收购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
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
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
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
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
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

   《国资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国有股东所持上
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国资办法》第三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同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国资办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
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国有产权办法》第十条“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
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基于上述规定:

   (1) 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
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收购
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履行了报告、公告程序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
                                     7
   (2)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符合豁免要约收
购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
购申请。

   (3)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进行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需经有
权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生效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4)本次收购,收购人应于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
收购申请。

    2.本次收购触发京能集团对昊华能源要约收购的义务时点

   经律师核查,收购人和出让人就本次收购履行了如下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12日,京能集团召开2018年度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京煤集
团将其持有的昊华能源747,564,711股,占比62.30%股份无偿划转至京能集团。

   (2)2018年8月6日,京煤集团经董事会讨论审议,同意将京煤集团持有的昊华能源
747,564,711股,占比62.30%股份无偿划转至京能集团。

   (3)2018年10月24日,京能集团与京煤集团签署《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4)2018年11月5日,京能集团取得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出具的《无偿划
转备案表》(备案编号DFJT-WCHZ-20181105-0003)。

   (5)京能集团于2018年11月9日启动内部审核批准程序;

   (6)京能集团于2018年11月14日正式签发《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
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京能集团产权字[2018]861号)。

   基于上述核查内容,本所认为:

    ①2018年4月12日,京能集团董事会决议是公司内部行为,正式批准仍需公司作出;

    ②2018年10月24日,京能集团与京煤集团签署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未经
有权部门批准不生效、不得履行;

   ③2018年11月5日,国资委出具的《无偿划转备案表》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不能替
代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核批准程序;

    ④依据《国资办法》和《国有产权办法》,2018年11月14日京能集团签发的批复

                                     8
文件,是《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的生效履行条件。

   综上,2018年11月14日为本次收购的有权批准部门的批准时间,是《国有股权无
偿划转协议》达成和生效时间,是京能集团对昊华能源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时间点。

    3.京能集团及时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时间点

   经律师核查:

   (1) 京能集团于2018年11月9日启动内部审核批准程序;

   (2) 京能集团于2018年11月12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3)京能集团于2018年11月14日正式签发《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
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京能集团产权字[2018]861号)。

   (4)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京能集团的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基于上述事项,并结合前述第1、2项结论,本所认为:

   本次收购,京能集团及时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义务,应于京能集团触发对昊华能
源要约收购义务后的3日内提出,京能集团应于2018年11月17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
免要约收购申请。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本次收购,京能集团触发对昊华能源要约收购义务的具体时间点为2018年11月14
日,收购人的豁免要约申请应于2018年11月17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

   收购人2018年11月12日向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证监会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
收购人未违反《收购管理办法》对于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及时性的规定。



      第二项反馈问题

    申请文件显示,你公司认为,根据《国资办法》,本次收购已经国家出资企业审
核批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请你公司对


                                     9
照《国资办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并结合本次无偿划转未经北京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的情况,补充披露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提请豁免要约收购
义务的合规性。请律师核查并发明确意见。



   (一)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提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合规性

   经律师核查:

   本次收购,收购人于2018年3月启动立项工作,此时《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尚未失效,根
据19号令,本次收购需经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并适用《上市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
条提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2018年7月1日《国资办法》(第36号令)生效,19号令同时废止,根据《国资办
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次收购的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收购人在36
号令下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不再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应适
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

   本次收购,是收购人在2018年7月1日之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核查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收购,收购人于2018年7月1日之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
购的,不再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应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
相关规定。

   (二)本次收购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提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补充意见

    1.《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
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


                                     10
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
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
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

    2.本次收购完成前后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1)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①收购人京能集团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颁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69355935A 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
查, 收购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甲天银大厦A西9层

 法定代表人      姜帆

 注册资本        2,044,34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及经营管理;能源供应、管理;能源项目信息咨询;房
                 地产开发;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04年12月08日 - 2054年12月07日


    ②本次收购完成前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根据收购人京能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的查询结果,京能集团
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其出资人为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根据国资部门的答复“北京国管中心是北京市国资委的持股平台,注入国管中心
的划入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仍然直接由北京市国资委行使,划入企业董事会作为划入企
业决策机构,对北京市国资委负责。”和京能集团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京
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

                                       1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京能集团出资和控制关系图如下:




    (2)出让人的基本情况

    ①出让人京煤集团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颁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2317586F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让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京煤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曹文俊

 注册资本        21159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投资;煤炭开采、加工、销售(含收售);铁路托运、汽车货运、铁路仓储、
                 仓储服务、装卸;节能环保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互
                 联网信息服务;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货物的财产保险;销售煤制品、成品油、
                 燃料油、百货、日用杂品、食品、饮料、机械制品、机械设备、铸件、火工
                 品、精细化工制品;汽车维修;旅游服务、住宿、餐饮;种养殖;物业管理;
                 经济信息咨询;房地产开发;施工总承包;发电;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经营期限        2001年02月08日 - 2101年02月07日




                                        12
    ②本次收购完成前出让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根据出让人京煤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查询结
果,出让人京煤集团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京能集团持有京煤集团100%股
权,京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据此,出让人京煤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
北京市国资委。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让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3)被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①被收购人昊华能源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颁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46132245J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
被收购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关志生

 注册资本         119999.8272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开采、洗选原煤;制造、加工、销售煤制品;销售化工产品;电力开发;能
                  源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引进、技术培训;销售金属材

 经营范围         料、木材、轮胎、橡胶制品、电器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针纺织品、



                                          13
                 机械设备、日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
                 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维修。(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化工产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02年12月31日 - 长期




   ②本次收购完成前被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根据被收购人昊华能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查询
结果,昊华能源是出让人京煤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市国资委通过下属企业京煤集
团合计持有的昊华能源747,564,711股股份(占昊华能源总股本的62.30%),据此,昊
华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昊华能源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4) 本次收购完成后被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完成本次收购后,被收购人昊华能源的控股母公司由京煤集团变更为京能集团,
昊华能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企业性质未发生改变,北京市国资委通过下属单位京能


                                         14
集团合计持有昊华能源的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仍为747,564,711股股份(占昊华能源
总股本的62.30%),昊华能源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完成本次收购后,昊华能源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认为:

   本次收购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以国有股权无偿划
转方式进行的收购行为,完成本次收购后,不会导致被收购人昊华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

    3.本次收购的报告和公告

   (1)批准报告

   2018年4月12日,京能集团召开2018年度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京煤集团将
其持有的昊华能源747,564,711股,占比62.30%股份无偿划转至京能集团。

   2018年8月6日,京煤集团经董事会讨论审议,同意将京煤集团持有的昊华能源
747,564,711股,占比62.30%股份无偿划转至京能集团。

   2018年10月24日,京能集团与京煤集团签署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2018年11月5日,京能集团取得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出具的《无偿划转备
案表》(备案编号DFJT-WCHZ-20181105-0003)。

   2018年11月9日,京能集团于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


                                    15
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确认本次收购不存在内幕交易
后,于当日启动内部审核批准程序;

   2018年11月14日,京能集团正式签发《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
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京能集团产权字[2018]861号)。

   (2)信息披露

   2018年8月7日公告了《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
性公告》;

   2018年10月25日公告了《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
进展公告》;

   2018年11月7日公告了《收购报告书摘要》。

   2018年11月24日公告了《关于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
法》、《国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有关的
批准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申请人尚需根据《收购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免于以要
约收购方式收购的情形,京能集团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
昊华能源的股份。



    第三项反馈问题

    申请文件显示,你公司(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从事煤炭业务的情况包括:
(1)你公司控制的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目前从事少量的民用煤销售业务,该项业

                                    16
务属于你公司承担的社会职能,与昊华能源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你公司之
全资子公司京煤集团为支持昊华能源长远战略需要,持有煤炭项目公司部分股权;(3)
你公司拥有的新疆自治区哈密地区三塘湖矿区汉水泉二号区煤炭资源,至今未取得探
矿权证。为避免与昊华能源的同业竞争,你公司承诺上述煤炭业务相关项目在其经营
所需资质完备后,投入正常生产后一年内,将其注入昊华能源。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上述你公司及控制的主要企业从事煤炭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公司/
项目股权结构、相关资产账面价值、产生的收入和利润金额,以及前述金额占目前你
公司控制的主要企业煤炭业务对应指标的比例情况。2)认定本次认购完成后的煤炭
业务与你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依据。3)你公司解决同业竞
争的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
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要求。如不符合,请完善并补充披露相
关承诺事项及其督促保障措施。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述你公司及控制的主要企业从事煤炭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
关公司/项目股权结构、相关资产账面价值、产生的收入和利润金额,以及前述金额占
目前你公司控制的主要企业煤炭业务对应指标的比例情况。

    1.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从事的煤炭业务情况说明

    (1)基本情况

    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集团)注册资本为92,118.41万元人民币,
京煤集团为其唯一股东,京煤集团系京能集团全资子公司。

    金泰集团的经营范围:销售食品、饮料、医疗器械;餐饮服务;加工、销售煤炭、
煤制品、燃料油;汽车维修;汽车货运;投资及投资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
房;销售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轻工材料、金属材料、汽车配件、
橡胶制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炉具、饮食炊
事机械、土畜产品、家具、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汽车(不含九
座以下乘用车);仓储;专业承包;经济信息咨询;高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经营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
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的进口业务;租赁机械设备、

                                     17
建筑设备;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健身服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道路货运代理;
劳务服务;包装服务;市场调查;企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从事商
业经纪业务;以下仅限分公司经营:热力生产和供应;制造、加工、安装煤炭机械;金
属结构加工;炉具加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工商分局
备案;到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金泰集团从事的煤炭业务情况

    金泰集团的前身为北京市煤炭总公司,北京市煤炭总公司的前身为北京市煤炭公
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年2月8日,原北京矿务局和原北京市煤炭总公司合并组
建京煤集团。2001年11月5日,由京煤集团联合其他17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金泰集团,
其中,京煤集团以原属于北京市煤炭总公司的净资产出资。

    建国以来,金泰集团的前身一直承担北京市民用煤的供应职能。出于历史原因,
目前,金泰集团仍承担北京市城区未改造区民用蜂窝煤以及集中供暖用煤的供应职能,
需要将其购买到的原煤加工成蜂窝煤和其他适宜于供暖的煤制品,销售给用户,从而
从事少量民用煤制品的销售业务。由于天然气进京,北京市民用燃料结构发生根本性
变化,北京民用煤市场急剧萎缩,金泰集团目前的主营业务已经演变为城市服务业。
昊华能源所生产的原煤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销售对象主要为冶金等行业的公司;而金
泰集团只从事少量民用煤制品的销售业务,该部分业务属于社会职能,盈利能力较差;
而且该部分业务涉及储存、运输到户等环节,对产品保管的安全要求较高,从而造成
成本较高,需要政府财政补贴,因此,京煤集团在昊华能源设立时没有将金泰集团煤
炭业务重组进入昊华能源。

    2016年和2017年金泰集团民用煤销售量分别为11.01万吨和4.37万吨,收入分别为
11,113.14万元和5,487.26万元,利润分别为452.23万元和597.51万元,财政补贴分别
为2,117万元和2,285万元。2016年和2017年昊华能源煤炭销量分别为1,461万吨和
1,063万吨,收入分别为496,255.58万元和495,990.01万元。2016年和2017年金泰集团
民用煤销量占昊华能源煤炭销量的比例分别为0.75%和0.41%,金泰集团民用煤销售收
入占昊华能源煤炭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4%和1.11%,金泰集团煤炭销量和收入占昊华
能源煤炭业务对应指标的比例均较小。2018年1-9月金泰集团销售煤量仅为2,632吨,
                                    18
收入仅为287万元。

    2.京煤集团拟收购的煤炭项目公司从事的煤炭业务情况说明

    (1) 京煤集团拟收购的煤炭项目基本情况

    京煤集团为支持煤炭主业发展,考虑昊华能源资源储备的长远战略需求,同时为
减轻昊华能源经营压力、降低上市公司投资风险,京煤集团决定收购北京京城国际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国际)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京东方能源”)30%股权。

    京东方能源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昊华能源认缴出资2,500万元,持股
比例为50%;京城国际作为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城机电”)
下属子公司认缴出资1,5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京东方科技”)认缴出资10,00万元,持股比例为20%。

    京煤集团、京城机电同属北京市国资委下属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本着优
势互补、资源整合、共同发展的原则和精神,在内蒙地区协同发展、深化业务合作关
系。京煤集团为支持煤炭主业发展,保证北京国有煤炭企业在转型、转移过程中获取
煤炭资源的保障措施,积极为昊华能源培育新的煤炭业务。2012年9月24日,京煤集团
与京城机电就京东方能源30%股权事项签订了《股权代持意向书》。

    京煤集团虽与京城机电签订了《股权代持意向书》,但未派出董事、监事参与京
东方能源的经营管理,也从未将京东方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以上事项昊华能源已通过提示性公告进行了披露。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京东方能源尚未取得探矿权证,关于该股权的收购工作尚未启动。该煤炭项目尚未取
得探矿权证,仍处于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未动工建设,未开展煤炭相关业务,未产生
收入,京煤集团与昊华能源不存在同业竞争。

    3. 京能集团持有的新疆煤炭资源情况的说明

    京能集团于2012年2月17日通过新疆自治区国土厅“招、拍、挂”的方式取得新疆
哈密三塘湖矿区汉水泉二号煤炭区块探矿权,旨在通过围绕新疆地区煤炭资源的开发
利用,进而建成煤、电、化一体化发展成功范例,引领集团煤炭产业的发展,提升集
团核心竞争力。


                                      19
    根据北京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煤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的通知》(京国资[2014]234号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北
京市国资委决定对京能集团、京煤集团实施合并重组。京能集团参与上述煤炭资源的
“招拍挂”事项在京能集团、京煤集团合并重组之前。

    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煤炭区块尚未取得探矿权证,未进行矿井建设,
未开展煤炭相关业务,未产生收入。

    基于以上披露内容,并对照此前收购人在申请文件中的表述,本所认为:

    收购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次反馈意见的要求,补充披露了以上内容,披露内容符
合《指引第4号》的要求。

    (二)本次认购完成后的煤炭业务与京能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
依据

    1.金泰集团与昊华能源不构成同业竞争

    昊华能源上市时,经昊华能源首次公开发行时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昊华
能源所生产的原煤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销售对象主要为冶金等行业的公司;而金泰集
团只从事少量民用煤制品的销售业务,该部分业务属于社会职能,盈利能力较差,鉴
于金泰集团所销售的民用煤制品与昊华能源所生产的原煤在用途和销售对象上完全不
同,因此,昊华能源首次公开发行时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金泰集团与昊华能
源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京煤集团、昊华能源对金泰集团的煤炭业务进行了核查,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金泰集团的煤炭业务自昊华能源上市以来,没有发生变化,仍旧是承担北京
市民用煤的供应职能,履行社会职能,因此收购人认为,金泰集团从事的煤炭业务与
昊华能源不存在同业竞争。

    2. 京煤集团拟收购的煤炭项目公司从事的煤炭业务与昊华能源的同业竞争情况
的说明

    京煤集团于2008年2月28日昊华能源首次公开发行时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承诺“京煤集团未来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和以任何形式(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或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并

                                    20
已在昊华能源《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披露。后因决定收购京东方能源
30%的股权行为与之间作出的承诺相抵触,京煤集团将原承诺修改为“京煤集团为支持
昊华能源长远战略需要,持有煤炭项目公司部分股权,待煤炭项目取得国家发改委的
核准批复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一年内,将项目公司股权注入昊华能
源”,此修改承诺事项于2016年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和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二十三次会议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
发表了独立意见,昊华能源于201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变更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并在半年度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了该承诺履行情况。

    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京东方能源尚未取得探矿权证,关于该股权的收
购工作尚未启动。未来,京煤集团如收购京东方能源30%的股权,京能集团将按照出具
的承诺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3.新疆煤炭资源与昊华能源不构成同业竞争

    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京能集团仅取得了新疆哈密三塘湖矿区汉水泉二
号煤炭区块探矿权,但该煤炭区块尚未取得探矿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
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
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疆哈密三塘湖矿区汉水泉二号煤炭区块不满足
勘察、开采要求,没有进行矿井建设,没有开展煤炭相关业务,与昊华能源不构成实
质性同业竞争。

    未来,待新疆哈密三塘湖矿区汉水泉二号煤炭区块符合开采要求,京能集团将按
照出具的承诺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说明,本所认为:

    本次收购完成后,京煤集团下属子公司从事煤炭业务与昊华能源不构成实质性同
业竞争。




                                    21
    (三)京能集团关于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指
引第4号》”)的说明有关要求。如不符合,请完善并补充披露相关承诺事项及其督
促保障措施

    1.《指引第4号》的规定

    根据《指引第4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
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
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
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
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
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
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2.京能集团此前在承诺函中对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京能集团在2018年11月5日出具的《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规范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中,对同业竞争情况说明如下:

    “截止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集团(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从事的煤炭
业务情况包括:(1)本集团控制的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目前从事少量的民用煤销售
业务,该项业务属于本集团承担的社会职能,与昊华能源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
本集团之全资子公司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昊华能源长远战略需要,持有
煤炭项目公司部分股权;(3)本集团拥有的新疆自治区哈密地区三塘湖矿区汉水泉二
号区煤炭资源,至今未取得探矿权证”。

    3.京能集团对承诺函中同业竞争情况说明的完善

    根据《指引第4号》的规定,京能集团对同业竞争的情况说明重新做出了详细的情
况说明(详见问题三第一问),并重新出具了《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基于上述情况说明,本所认为:

    京能集团已按照《指引第4号》要求出具《承诺函》,上述承诺符合《指引第4号》


                                       22
的相关要求。



    核查结论

    根据本所律师针对《反馈意见回复》的上述核查情况,并对照中国证监会《反馈
意见通知书》的要求,本所认为:

    1.本次收购审批程序完备,但尚需中国证监会对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批准。

    2.收购人未违反《收购管理办法》对于豁免要约申请及时性的规定。

    3.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人可依法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的方式完成本次收购。

    4.收购人已经按照《反馈意见》和《指引第4号》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了京能集
团及其控制的,主要从事煤炭业务的企业的具体情况。

    5、完成本次收购后,京能集团及其控制的主要从事煤炭业务的企业与昊华能源不
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京能集团重新出具的《承诺函》,内容符合《指引第4号》的
相关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2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
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签章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崔   欣


张凌霄                             张   智


                                   李寒蕾




                                             2018年12月5日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