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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能源: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806号]之反馈意见回复2018-12-06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81806 号]之反馈意见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11 月 23 日,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
收到贵会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下发的 181806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
京能集团已会同各方及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中所列问题进行讨论,对贵会的反馈
问题进行了核查和落实,现针对贵会《反馈意见》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注:如无特殊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词语简称与《收购报告书》中使
用的词语简称一致。
问题一、申请文件显示,1)你公司控股股东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
下简称国管中心),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2)2018 年 4 月 12 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同
意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煤集团)将其持有的北京昊华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747,564,711 股,占比 62.30%股份无偿划转
至你公司。请你公司:1)结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国资办法》),补充披露本次收购审批程序是否完备。2)结合本次收购有权批
准部门审议/批复时间,补充披露触发你公司对昊华能源要约收购义务的具体时
点,收购人是否及时向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请律师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国资办法》,补充披露本次收购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一)本次收购审批程序的法律依据

   《国资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
(二)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
议转让事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
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同国有资产监
督机构审核批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
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
划转协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次无偿划转应由划入方和划出方先行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签署《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后,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二)京能集团为本次无偿划转的审批主体

   京能集团成立于 2004 年 12 月 8 日,是由原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和北
京市综合投资公司通过合并重组方式组建的大型国有投资集团公司。2008 年 12
月 30 日,北京市国资委以 5,000 万元现金和其持有的京能集团全部股权等股权
作为出资,投入成立国管中心。
   国管中心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北京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出资
组建的国有资本经营与股权管理机构。国管中心主要定位为实现北京市委、市政
府战略意图,推动国企改革重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

   对于国管中心组建过程中,注入国管中心的划入企业的出资人仍然直接由北
京市国资委行使,划入企业董事会作为划入企业决策机构,对北京市国资委负责。
划入企业下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权力仍由相应的划入企业行使,上市公司的控
制及管理关系并不因国管中心代表北京市国资委持有划入企业股权而转变。

   此外,根据北京市国资委批准的,并经北京市工商局登记备案的京能集团《公
司章程》,京能集团系由国管中心出资设立的公司,京能集团的出资人职责由北
京市国资委行使。

   综上所述,京能集团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资办法》规定
的国家出资企业。

   京能集团是本次无偿划转的划入方;京煤集团是京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是
本次划转的划出方;昊华能源是京煤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是本次无偿划转的股权
标的公司。

   根据《国资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次无偿划转系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
司股份在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本次无偿划转的审批主体为京能集团。

    (三)本次无偿划转审批程序履行情况

   1、2018 年 4 月 12 日,京能集团召开 2018 年度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同
意京煤集团将其持有的昊华能源 747,564,711 股,占比 62.30%股份无偿划转至京
能集团;

   2、2018 年 8 月 6 日,京煤集团经董事会讨论审议,同意将京煤集团持有的
昊华能源 747,564,711 股,占比 62.30%股份无偿划转至京能集团;

   3、2018 年 10 月 24 日,京能集团与京煤集团签署《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4、2018 年 11 月 5 日,京能集团取得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出具的《无
偿划转备案表》(备案编号 DFJT-WCHZ-20181105-0003);
   5、2018 年 11 月 9 日,京能集团启动内部审核批准程序,2018 年 11 月 14
日,京能集团正式签发《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
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京能集团产权字[2018]861 号)。据此,本次收购依法履
行完毕《国资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并于当日正式印发了批复文件。

   针对本次无偿划转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已在收购报告书“第二节收购决定及
收购目的/三、收购决定/(一)已履行的程序”进行如下补充披露:

   “5、2018 年 11 月 9 日,京能集团启动内部审核批准程序,2018 年 11 月
14 日,京能集团正式签发《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
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京能集团产权字[2018]861 号)。据此,本次收购依
法履行完毕《国资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并于当日正式印发了批复文件。”

   (四)律师核查意见

   法律顾问核查后认为:京能集团 2018 年 11 月 14 日正式签发批复文件后,
本次收购审批程序完备。

    二、结合本次收购有权批准部门审议/批复时间,补充披露触发你公司对昊
华能源要约收购义务的具体时点,收购人是否及时向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一)本次收购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法律依据

   《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
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的,超过 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
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
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
协议之日起 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
告书摘要”。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
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国资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国有
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
项。”

    《国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同国有资产监督
机构审核批准。”

    《国资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
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
议;……”。

    《国有产权办法》第十条规定:“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
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本次无偿划转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
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
成收购协议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以国有股权无偿
划转方式进行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需经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
生效,生效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本次收购,收购人应于有权部门
审核批准后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二)本次收购履行的审议/批复情况

    本次无偿划转履行《国资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具体参见本问题回复之“一、
结合《国资办法》,补充披露本次收购审批程序是否完备/(三)本次无偿划转审
批程序履行情况”。

    (三)京能集团触发对昊华能源要约收购义务时点说明

    1、《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
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的,超过 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
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
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 3 日内
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第六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
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

    2、《国资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国
资产权办法》”)的相关规定

    《国资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二)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
事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同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审核批
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
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无偿划
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国资产权办法》第十条规定:“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
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基于以上法律依据,由于本次收购的有权批准部门(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准
是《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达成和生效的前提,因此京能集团对昊华能源要约
收购义务的触发时间点为取得有权批准部门(企业)的批准时间,即 2018 年 11
月 14 日。

    (四)京能集团应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时间
    京能集团应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时间应于京能集团触发对昊华能源要约收
购义务后的 3 日内提出,京能集团应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五)律师核查意见

    法律顾问核查后认为:本次收购,京能集团触发对昊华能源要约收购义务的
具体时间点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收购人的豁免要约申请应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收购人 2018 年 11 月 12 日向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证
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受理,收购人未违反《收购管理办法》对于豁免要约
申请及时性的规定。

     针对本次收购触发豁免要约收购的说明,已在收购报告书“第三节收购方式
/四、本次收购符合豁免要约收购的规定”进行如下补充披露:

    (一)本次收购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法律依据 

    《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
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的,超过 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
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
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
购协议之日起 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
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国资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国有
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
项。” 
    《国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同国有资产监
督机构审核批准。” 

    《国资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
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
议;……”。 

    《国有产权办法》第十条规定:“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
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本次无偿划转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
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
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以国有股权
无偿划转方式进行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需经有权部门审核批
准后生效,生效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本次收购,收购人应于有
权部门审核批准后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二)本次收购履行的审议/批复情况 

    本次无偿划转履行《国资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参见“第二节 收购决定
及收购目的/三、收购决定/(一)已履行的程序”。 

    (三)京能集团触发对昊华能源要约收购义务时点说明 

    1、《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
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的,超过 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
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
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 3 日
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
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
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 

     2、《国资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国
资产权办法》”)的相关规定 

     《国资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二)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
让事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同国有资产监督机构
审核批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
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
协议;……”。 

     《国资产权办法》第十条规定:“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
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基于以上法律依据,由于本次收购的有权批准部门(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准
是《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达成和生效的前提,因此京能集团对昊华能源要
约收购义务的触发时间点为取得有权批准部门(企业)的批准时间,即 2018 年
11 月 14 日。 

     (四)京能集团应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时间 

     京能集团应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时间应于京能集团触发对昊华能源要约收
购义务后的 3 日内提出,京能集团应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问题二、申请文件显示,你公司认为,根据《国资办法》,本次收购已经国
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之情形。请你公司对照《国资办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并结合本次无偿划转
未经北京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情况,补充披露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提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合规性。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无偿划转是否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的
说明

    (一)本次无偿划转是否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的
说明

    2018 年 3 月,就本次无偿划转事项进行论证立项,2018 年 4 月 12 日,京能
集团召开 2018 年度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京煤集团将其持有的昊华能源
747,564,711 股,占比 62.30%股份无偿划转至京能集团,此时《国有股东转让所
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 19 号,以下简称“19 号令”)
尚未失效,根据 19 号令,本次收购需经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并适用《上市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提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2018 年 7 月 1 日《国资办法》(第 36 号令)生效,19 号令同时废止,根据
《国资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次收购的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收购人在 36 号令下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不再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三
条相关规定,应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

    (二)律师核查意见

    法律顾问核查后认为:本次收购,京能集团于 2018 年 7 月 1 日之后向中国
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不再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应适
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

       二、本次收购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提请豁免要
约收购义务的补充说明

    (一)本次收购豁免要约情形的法律依据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划出方能
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收购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说明

    1、本次收购完成前收购各方的出资及实际控制人关系

    本次无偿划转之划入方为京能集团,划出方为京煤集团,京能集团持有京煤
集团 100%股权,京煤集团系京能集团全资子公司。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前,京煤
集团持有昊华能源 747,564,711 股股份(占昊华能源总股本的 62.30%)。

    根据北京市国资委批准的,并经北京市工商局登记备案的京能集团《公司章
程》,京能集团系由国管中心出资设立的公司,京能集团的出资人职责由北京市
国资委行使,京能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次
无偿划转完成前收购各方的出资及实际控制人关系图如下:




   2、本次收购完成后昊华能源的出资及实际控制人关系

   本次收购完成后,京能集团直接持有昊华能源 747,564,711 股股份(占昊华
能源总股本的 62.30%),昊华能源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北京市国资委。
   本次收购是在京能集团下属企业间进行的,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不同主
体之间进行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本次收购完成后,不会导致昊华能源的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无偿划转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的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京能集团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
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昊华能源的股份。

    (三)律师核查意见

   法律顾问核查后认为:本次收购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
进行的,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进行的收购行为,完成本次收购后,不会导致
被收购人昊华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的情形,京能集团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昊华能源的股份。

   问题三、申请文件显示,你公司(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从事煤炭业
务的情况包括:(1)你公司控制的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目前从事少量的民用
煤销售业务,该项业务属于你公司承担的社会职能,与昊华能源不构成实质性
同业竞争;(2)你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京煤集团为支持昊华能源长远战略需要,
持有煤炭项目公司部分股权;(3)你公司拥有的新疆自治区哈密地区三塘湖矿
区汉水泉二号区煤炭资源,至今未取得探矿权证。为避免与昊华能源的同业竞
争,你公司承诺上述煤炭业务相关项目在其经营所需资质完备后,投入正常生
产后一年内,将其注入昊华能源。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你公司及控制的
主要企业从事煤炭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公司/项目股权结构、相
关资产账面价值、产生的收入和利润金额,以及前述金额占目前你公司控制的
主要企业煤炭业务对应指标的比例情况。2)认定本次收购完成后的煤炭业务与
你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依据。3)你公司解决同业竞争
的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要求。如不符合,请完善并
补充披露相关承诺事项及其督促保障措施。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京能集团及控制的主要企业从事煤炭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公司/项目股权结构、相关资产账面价值、产生的收入和利润金额,以及前
述金额占目前京能集团控制的主要企业煤炭业务对应指标的比例情况

    (一)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从事的煤炭业务情况说明

    1、金泰集团基本情况

    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集团”)注册资本为 92,118.41 万元
人民币,京煤集团为其唯一股东,京煤集团系京能集团全资子公司。

    金泰集团的经营范围:销售食品、饮料、医疗器械;餐饮服务;加工、销售
煤炭、煤制品、燃料油;汽车维修;汽车货运;投资及投资管理;出租办公用房,
出租商业用房;销售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轻工材料、金属
材料、汽车配件、橡胶制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日
用杂品、炉具、饮食炊事机械、土畜产品、家具、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
助设备、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仓储;专业承包;经济信息咨询;
高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营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产
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零配件及相关的进口业务;租赁机械设备、建筑设备;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
健身服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道路货运代理;劳务服务;包装服务;市场调
查;企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从事商业经纪业务;以下仅限分
公司经营:热力生产和供应;制造、加工、安装煤炭机械;金属结构加工;炉具
加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工商分局备案;到市交
通委运输管理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金泰集团从事的煤炭业务情况

       金泰集团的前身为北京市煤炭总公司,北京市煤炭总公司的前身为北京市煤
炭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 年 2 月 8 日,原北京矿务局和原北京市煤炭
总公司合并组建京煤集团。2001 年 11 月 5 日,由京煤集团联合其他 17 家企业
共同出资设立金泰集团,其中,京煤集团以原属于北京市煤炭总公司的净资产出
资。

    建国以来,金泰集团的前身一直承担北京市民用煤的供应职能。出于历史原
因,目前,金泰集团仍承担北京市城区未改造区民用蜂窝煤以及集中供暖用煤的
供应职能,需要将其购买到的原煤加工成蜂窝煤和其他适宜于供暖的煤制品,销
售给用户,从而从事民用煤制品的销售业务。由于天然气进京,北京市民用燃料
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北京民用煤市场急剧萎缩,金泰集团目前的主营业务已经
演变为城市服务业。昊华能源所生产的原煤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销售对象主要为
冶金等行业的公司;而金泰集团只从事民用煤制品的销售业务,该部分业务属于
社会职能,盈利能力较差;而且该部分业务涉及储存、运输到户等环节,对产品
保管的安全要求较高,从而造成成本较高,需要政府财政补贴,因此,京煤集团
在昊华能源设立时没有将金泰集团煤炭业务重组进入昊华能源。

    2016 年和 2017 年金泰集团民用煤销售量分别为 11.01 万吨和 4.37 万吨,收
入分别为 11,113.14 万元和 5,487.26 万元,利润分别为 452.23 万元和 597.51 万元,
财政补贴分别为 2,117 万元和 2,285 万元。2016 年和 2017 年昊华能源煤炭销量
分别为 1,461 万吨和 1,063 万吨,收入分别为 496,255.58 万元和 495,990.01 万元。
2016 年和 2017 年金泰集团民用煤销量占昊华能源煤炭销量的比例分别为 0.75%
和 0.41%,金泰集团民用煤销售收入占昊华能源煤炭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24%和
1.11%,金泰集团煤炭销量和收入占昊华能源煤炭业务对应指标的比例均较小。
2018 年 1-9 月金泰集团销售煤量仅为 2,632 吨,收入仅为 287 万元。

       (二)京煤集团拟收购的煤炭项目公司从事的煤炭业务情况说明
    1、京煤集团拟收购的煤炭项目基本情况

    京煤集团为支持煤炭主业发展,考虑昊华能源资源储备的长远战略需求,同
时为减轻昊华能源经营压力、降低上市公司投资风险,京煤集团决定收购北京京
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国际)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能源”)30%股权。

    京东方能源的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人民币,昊华能源认缴出资 2,500 万元,
持股比例为 50%;京城国际作为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
城机电”)下属子公司认缴出资 1,5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30%;京东方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科技”)认缴出资 1,0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20%。

    京煤集团、京城机电同属北京市国资委下属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本
着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共同发展的原则和精神,在内蒙地区协同发展、深化业
务合作关系。京煤集团为支持煤炭主业发展,保证北京国有煤炭企业在转型、转
移过程中获取煤炭资源的保障措施,积极为昊华能源培育新的煤炭业务。2012
年 9 月 24 日,京煤集团与京城机电就京东方能源 30%股权事项签订了《股权代
持意向书》。

    京煤集团虽与京城机电签订了《股权代持意向书》,但未派出董事、监事参
与京东方能源的经营管理,也从未将京东方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以上事项昊华能源已通过提示性公告进行了披露。截止至本回复出具之日,
京东方能源尚未取得探矿权证,关于该股权的收购工作尚未启动。该煤炭项目尚
未取得探矿权证,仍处于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未动工建设,未开展煤炭相关业务,
未产生收入,京煤集团与昊华能源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京能集团持有的新疆煤炭资源情况的说明

    京能集团于 2012 年 2 月 17 日通过新疆自治区国土厅“招、拍、挂”的方式取
得新疆哈密三塘湖矿区汉水泉二号煤炭区块探矿权,旨在通过围绕新疆地区煤炭
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而建成煤、电、化一体化发展成功范例,引领集团煤炭产业
的发展,提升集团核心竞争力。
    根据北京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煤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的通知》(京国资[2014]234 号文),经市委、市政府
同意,北京市国资委决定对京能集团、京煤集团实施合并重组。京能集团参与上
述煤炭资源的“招拍挂”事项在京能集团、京煤集团合并重组之前。

    截止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该煤炭区块尚未取得探矿权证,未进行矿井建设,
未开展煤炭相关业务,未产生收入。

    二、认定本次收购完成后的煤炭业务与京能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不构成同
业竞争的依据

    (一)金泰集团与昊华能源不构成同业竞争

    昊华能源上市时,经昊华能源首次公开发行时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昊华能源所生产的原煤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销售对象主要为冶金等行业的公司;
而金泰集团只从事少量民用煤制品的销售业务,该部分业务属于承担社会职能,
盈利能力较差,鉴于金泰集团所销售的民用煤制品与昊华能源所生产的原煤在用
途和销售对象上完全不同,因此,昊华能源首次公开发行时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
师认为,金泰集团与昊华能源不构成同业竞争。

    京能集团、昊华能源联合法律顾问对金泰集团的煤炭业务进行了核查,截止
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金泰集团的煤炭业务自昊华能源上市以来,没有发生变化,
仍旧是承担北京市民用煤的供应职能,履行社会职能,因此收购人认为,金泰集
团从事的煤炭业务与昊华能源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京煤集团拟收购的煤炭项目公司从事的煤炭业务与昊华能源的同业竞
争情况的说明

    京煤集团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昊华能源首次公开发行时出具《避免同业竞争
承诺》,承诺“京煤集团未来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和以任何形式(合资经
营、合作经营或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构成
竞争的业务”,后因决定收购京东方能源 30%的股权行为与之前作出的承诺相抵
触,京煤集团将原承诺修改为“京煤集团为支持昊华能源长远战略需要,持有煤
炭项目公司部分股权,待煤炭项目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批复文件及国土资源部
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一年内,将项目公司股权注入昊华能源”,此修改承诺事项于
2016 年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和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和二十三次会议和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昊华能源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变更《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了该承诺履行
情况。

    截止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京东方能源尚未取得探矿权证,关于该股权的收购
工作尚未启动。未来,京煤集团如收购京东方能源 30%的股权,京能集团将按照
出具的承诺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三)新疆煤炭资源与昊华能源不构成同业竞争

    截止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京能集团仅取得了新疆哈密三塘湖矿区汉水泉二号
煤炭区块探矿权,但该煤炭区块尚未取得探矿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
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
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截止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新疆哈密三塘湖矿区汉水泉二号煤炭区块不满足勘
察、开采要求,没有进行矿井建设,没有开展煤炭相关业务,与昊华能源不构成
同业竞争。

    未来,待新疆哈密三塘湖矿区汉水泉二号煤炭区块符合开采要求,京能集团
将按照出具的承诺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三、京能集团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
下简称“《指引第 4 号》”)的有关要求。如不符合,请完善并补充披露相关
承诺事项及其督促保障措施

    (一)京能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8 年 11 月 5 日,京能集团作为昊华能源股权划转后的控股股东,为避免
与昊华能源的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除上述煤炭项目外及持有昊华能源外,京能集团不存在且不从事与昊华
能源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或其他形式
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昊华能源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根据京能集团煤炭板块发展战略规划,上述煤炭业务相关项目在其经营
所需资质完备后,投入正常生产后一年内,将其注入昊华能源。


    3、京能集团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昊
华能源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不投资于业务与昊
华能源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
组织。


    (二)京能集团关于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符合《指引第 4 号》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说明京煤集团持有的煤炭业务具体情况,京煤集团按照《指引第
4 号》的要求,对京煤集团持有的煤炭业务具体情况进行说明,确保相关承诺事
项履行具有明确切实的保障措施,京能集团已重新出具了《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新的承诺函严格按照《指引第 4 号》要求出具,京能集团将严格按照承诺函
的要求执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符合《指引第 4 号》的有关要求。


    四、律师核查意见


    法律顾问核查后认为:


    1、收购人已经按照《反馈意见》和《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
了京能集团及其控制的主要从事煤炭业务的企业的具体情况。
    2、完成本次收购后,京能集团及其控制的主要从事煤炭业务的企业与昊华
能源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京能集团重新出具的《承诺函》,内容符合《指
引第 4 号》的相关要求。


    上述内容已在收购报告书“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二收购人与上市
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一)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从事的煤炭业务情况及与昊华能源同业竞争情
况说明 

   1、金泰集团基本情况 

   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集团”)注册资本为 92,118.41 万
元人民币,京煤集团为其唯一股东,京煤集团系京能集团全资子公司。 

   金泰集团的经营范围:销售食品、饮料、医疗器械;餐饮服务;加工、销售
煤炭、煤制品、燃料油;汽车维修;汽车货运;投资及投资管理;出租办公用
房,出租商业用房;销售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轻工材料、
金属材料、汽车配件、橡胶制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针纺织品、工艺美术
品、日用杂品、炉具、饮食炊事机械、土畜产品、家具、家用电器、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仓储;专业承包;经济信
息咨询;高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营企业自产产品及
相关技术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的进口业务;租赁机械设备、建筑设备;机动车公共
停车场服务;健身服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道路货运代理;劳务服务;包
装服务;市场调查;企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从事商业经纪
业务;以下仅限分公司经营:热力生产和供应;制造、加工、安装煤炭机械;金
属结构加工;炉具加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工
商分局备案;到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金泰集团从事的煤炭业务情况 
     金泰集团的前身为北京市煤炭总公司,北京市煤炭总公司的前身为北京市煤
炭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 年 2 月 8 日,原北京矿务局和原北京市煤炭
总公司合并组建京煤集团。2001 年 11 月 5 日,由京煤集团联合其他 17 家企业
共同出资设立金泰集团,其中,京煤集团以原属于北京市煤炭总公司的净资产
出资。 

     建国以来,金泰集团的前身一直承担北京市民用煤的供应职能。出于历史原
因,目前,金泰集团仍承担北京市城区未改造区民用蜂窝煤以及集中供暖用煤
的供应职能,需要将其购买到的原煤加工成蜂窝煤和其他适宜于供暖的煤制品,
销售给用户,从而从事民用煤制品的销售业务。由于天然气进京,北京市民用
燃料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北京民用煤市场急剧萎缩,金泰集团目前的主营业
务已经演变为城市服务业。昊华能源所生产的原煤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销售对
象主要为冶金等行业的公司;而金泰集团只从事民用煤制品的销售业务,该部
分业务属于社会职能,盈利能力较差;而且该部分业务涉及储存、运输到户等
环节,对产品保管的安全要求较高,从而造成成本较高,需要政府财政补贴,
因此,京煤集团在昊华能源设立时没有将金泰集团煤炭业务重组进入昊华能源。

     2016 年和 2017 年金泰集团民用煤销售量分别为 11.01 万吨和 4.37 万吨,
收入分别为 11,113.14 万元和 5,487.26 万元,利润分别为 452.23 万元和 597.51
万元,财政补贴分别为 2117 万元和 2285 万元。2016 年和 2017 年昊华能源煤炭
销量分别为 1,461 万吨和 1,063 万吨,收入分别为 496,255.58 万元和 495,990.01
万元。2016 年和 2017 年金泰集团民用煤销量占昊华能源煤炭销量的比例分别为
0.75%和 0.41%,金泰集团民用煤销售收入占昊华能源煤炭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24%和 1.11%,金泰集团煤炭销量和收入占昊华能源煤炭业务对应指标的比例
均较小。2018 年 1-9 月金泰集团销售煤量仅为 2,632 吨,收入仅为 287 万元。 

     3、金泰集团与昊华能源不构成同业竞争 

     昊华能源上市时,经昊华能源首次公开发行时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昊华能源所生产的原煤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销售对象主要为冶金等行业的公司;
而金泰集团只从事少量民用煤制品的销售业务,该部分业务属于承担社会职能,
盈利能力较差,鉴于金泰集团所销售的民用煤制品与昊华能源所生产的原煤在
用途和销售对象上完全不同,因此,昊华能源首次公开发行时的保荐人和发行
人律师认为,金泰集团与昊华能源不构成同业竞争。 

    京能集团、昊华能源联合法律顾问对金泰集团的煤炭业务进行了核查,截至
本报告书签署日,金泰集团的煤炭业务自昊华能源上市以来,没有发生变化,
仍旧是承担北京市民用煤的供应职能,履行社会职能,因此收购人认为,金泰
集团从事的煤炭业务与昊华能源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京煤集团拟收购的煤炭项目公司从事的煤炭业务情况及与昊华能源同
业竞争情况说明 

    1、京煤集团拟收购的煤炭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京煤集团为支持煤炭主业发展,考虑昊华能源资源储备的长远战略需求,同
时为减轻昊华能源经营压力、降低上市公司投资风险,京煤集团决定收购北京
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国际)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能源”)30%股权。 

    京东方能源的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人民币,昊华能源认缴出资 2500 万元,
持股比例为 50%;京城国际作为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
城机电”)下属子公司认缴出资 15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30%;京东方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科技”)认缴出资 10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20%。 

    京煤集团、京城机电同属北京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双方同根同源,有着良好
的合作关系,本着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共同发展的原则和精神,在内蒙地区
协同发展、深化业务合作关系。京煤集团为支持煤炭主业发展,保证北京国有
煤炭企业在转型、转移过程中获取煤炭资源的保障措施,积极为昊华能源培育
新的煤炭业务。2012 年 9 月 24 日,京煤集团与京城机电就京东方能源 30%股权
事项签订了《股权代持意向书》。 

    京煤集团虽与京城机电签订了《股权代持意向书》,但未派出董事、监事参
与京东方能源的经营管理,也从未将京东方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以上事项昊华能源已通过提示性公告进行了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京
东方能源尚未取得探矿权证,关于该股权的收购工作尚未启动。 
   2、京东方能源的煤炭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煤炭项目尚未取得探矿权证,仍处于项目前期工作
阶段,未动工建设,未开展煤炭相关业务,未产生收入。 

   3、京煤集团拟持有的煤炭项目公司与昊华能源的同业竞争情况说明 

   京煤集团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昊华能源首次公开发行时出具《避免同业竞争
承诺》,承诺“京煤集团未来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和以任何形式(合资经
营、合作经营或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构
成竞争的业务”,后因决定收购京东方能源 30%的股权行为与之前作出的承诺相
抵触,京煤集团将原承诺修改为“京煤集团为支持昊华能源长远战略需要,持
有煤炭项目公司部分股权,待煤炭项目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批复文件及国土
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一年内,将项目公司股权注入昊华能源”,此修改承诺
事项于 2016 年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和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和二十三次会议和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昊华能源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
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了
该承诺履行情况。 

   以上事项昊华能源已通过提示性公告进行了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京
东方能源尚未取得探矿权证,关于该股权的收购工作尚未启动。该煤炭项目尚
未取得探矿权证,仍处于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未动工建设,未开展煤炭相关业
务,未产生收入,京煤集团与昊华能源不存在同业竞争。 

   未来,京煤集团如收购京东方能源 30%的股权,京能集团将按照出具的承诺
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三)京能集团持有的新疆煤炭资源情况及与昊华能源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1、京能集团持有的煤炭资源基本情况 

   京能集团于 2012 年 2 月 17 日通过新疆自治区国土厅“招、拍、挂”的方式
取得新疆哈密三塘湖矿区汉水泉二号煤炭区块探矿权,旨在通过围绕新疆地区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而建成煤、电、化一体化发展成功范例,引领集团煤
炭产业的发展,提升集团核心竞争力。 

    根据北京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煤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的通知》(京国资[2014]234 号文),经市委、市政府
同意,北京市国资委决定对京能集团、京煤集团实施合并重组。京能集团参与
上述煤炭资源的“招拍挂”事项在京能集团、京煤集团合并重组之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煤炭区块尚未取得探矿权证,未进行矿井建设,未
开展煤炭相关业务,未产生收入。 

    2、京煤集团持有的新疆煤炭资源与昊华能源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京能集团仅取得了新疆哈密三塘湖矿区汉水泉二号煤
炭区块探矿权,但该煤炭区块尚未取得探矿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
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
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疆哈密三塘湖矿区汉水泉二号煤炭区块不满足勘察、
开采要求,没有进行矿井建设,没有开展煤炭相关业务,与昊华能源不构成同
业竞争。 

    未来,待新疆哈密三塘湖矿区汉水泉二号煤炭区块符合开采要求,京能集团
将按照出具的承诺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四)京能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昊华能源的同业竞争,昊华能源承诺如下: 

    1、除上述煤炭业务外及持有昊华能源外,京能集团不存在且不从事与昊华
能源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或其他形
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昊华能源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根据京能集团煤炭板块发展战略规划,上述煤炭业务在其经营所需资质
完备后,投入正常生产后一年内,将其注入昊华能源。 
   3、京能集团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昊
华能源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不投资于业务与
昊华能源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
构、组织。 

   (五)京能集团关于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符合《指引第 4 号》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说明京煤集团持有的煤炭业务具体情况,京煤集团按照《指引第
4 号》的要求,对京煤集团持有的煤炭业务具体情况进行说明,确保相关承诺事
项履行具有明确切实的保障措施,京能集团已重新出具了《北京能源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新的承诺函严格按照《指引第 4 号》要求出具,京能集团将严格按照承诺函
的要求执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符合《指引第 4 号》的有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