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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能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过户登记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9-01-18  

						债券代码:122365                                        债券简称:14昊华01
债券代码:136110                                        债券简称:14昊华0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过户登记事项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2014年北京
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第二期)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的约定,现就发行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发
行人”)完成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过户登记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概述

    发行人控股股东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煤集团”)将其
持有的昊华能源 747,564,711 股、持股比例约为 62.30%的国有股份全部无偿划转
给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

    本次股权划转事项详见发行人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2018 年 8 月 7 日披露的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0);2018 年 10 月 25 日披露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
权无偿划转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6);2018 年 11 月 7 日披露的《北
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
股权无偿划转项目之法律意见书》;2018 年 11 月 24 日披露的《北京昊华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2018 年 12 月 6 日披露
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北京能源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806 号]
之反馈意见回复》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
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上述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事项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豁免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详见公司披露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
股份无偿划转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4)、《北
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昊华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过户情况

    2019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接到京能集团的通知,京能集团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京煤集团将其所
持昊华能源全部股份共计 747,564,711 股(持股比例约为 62.30%,股份性质为无
限售流通)无偿划转给京能集团的过户工作已经完成,该部分股份已登记在京能
集团下。

    截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京煤集团不再持有昊华能源股份,京能集团直接持
有昊华能源 747,564,711 股股份,持股比例约为 62.30%,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本次控股股东变更前后,发行人总股本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总股本仍为
1,199,998,272 股,实际控制人仍为北京市国资委。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 2014 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4 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
临时报告,并就发行人完成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过户登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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