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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能源: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2020年付息公告2020-01-09  

						证券代码:601101       股票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0-002
债券代码:136110       债券简称:14 昊华 02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第二期)2020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1 月 21 日
 债券付息日:2020 年 1 月 22 日

    由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发行的 2014 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 月 21 日期
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
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 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
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 昊华 02;代码 136110。
    3、发行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 5 年末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369 号文”批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85%,在该品种债券存
续期内前 5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发行人
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5 年票面
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 月 21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
期间为 2016 年 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 月 21 日。
    10、起息日:2016 年 1 月 22 日。
    11、付息日:2017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1 月 22 日为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2017 年
至 2021 年每年的 1 月 22 日为其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3 年 1 月 22 日。如果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1
月 22 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
作日)。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4、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
为 AA+。
    15、跟踪评级结果:2019 年 6 月 4 日,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
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 AA+,评级展望为
稳定;2019 年 6 月 17 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
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 AA+。
    16、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4 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4 昊华 02”的票面利率为 5.85%。每手
“14 昊华 02”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8.5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0 年 1 月 21 日。
    2、债券付息日:2020 年 1 月 22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1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昊华 0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
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
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
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
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
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关志生
    联系人:甄超
    联系电话:010-69839412、010-60821332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于蔚然
    联系电话:010-5683949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