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关于14昊华01公司债券不调整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20-02-26
股票代码:601101 股票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0-008
债券代码:122365 债券简称:14 昊华 01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14 昊华 01 公司债券不调整票面利率
和投资者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代码:100948
● 回售简称:昊华回售
●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
● 回售申报期:2020 年 2 月 27 日、2 月 28 日、3 月 2 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0 年 3 月 26 日
●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披露的《北京昊华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 2014 年北京昊华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
期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
期前 5 年的票面利率为 5.50%,在债券存续期前 5 年固定不变;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
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为 5.50%,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内
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发
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
有人有权选择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
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本期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对其
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4 昊华 01”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已
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发
放日前 4 个交易日之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回售
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并接受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4 昊华 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 2020 年 3 月 26 日),以人民币 100 元/
张的价格卖出“14 昊华 01”债券,请“14 昊华 01”债券持有人
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4 昊华 01”债券持有人回售申报的有关事
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回售申报的建议。“14 昊华 01”债券持
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
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4
昊华 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20 年 3 月
26 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有
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指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4 昊华 01、本期债券 指 2014 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14 昊华 01”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本次回售 指 分“14 昊华 01”公司债券在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14 昊华 01”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间,即
本次回售申报期 指
2020 年 2 月 27 日、2 月 28 日、3 月 2 日
2016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3 月 26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付息日 指
权,则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3 月 26 日为其回售部
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4 昊华 01”支付本金
回售资金发放日、回售、
指 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4 昊华 01”债券存续期间第 5
兑付日
个付息日,也即 2020 年 3 月 26 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托管人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亿元
二、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4 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第一期)
3、债券简称:14 昊华 01
4、债券代码:122365
5、发行规模:人民币 15 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5 年
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内前 5 年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
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投资者有权在发行人发出是否
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5 个付
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7、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
面利率为 5.50%。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
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与第 5
年利息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
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9、起息日:2015 年 3 月 26 日
10、付息日:2016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3 月 26 日为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3 月 26 日为其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3 月 26 日。如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3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
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不另计利息。
12、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15、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
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5 年(2015 年 3 月 26 日至 2020 年 3 月
25 日)票面年利率为 5.50%,在债券存续期前 5 年固定不变;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
不上调票面利率,即票面利率为 5.50%,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后 2 年(2020 年 3 月 26 日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固定不变。
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
计利息。
四、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48
2、回售简称:昊华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20 年 2 月 27 日、2 月 28 日、3 月 2 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
面值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
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
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于
回售登记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发放日前 4 个交易日之间,通过交易
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
进行回售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
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兑付日:2020 年 3 月 26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
兑付。
7、风险提示:债券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债券持有人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4 昊华 01”,债券持有人参与回
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4 昊华 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
回售的风险。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20 年 3 月 26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方案: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9 年 3 月
26 日至 2020 年 3 月 25 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5.50%。每手
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5.0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的回售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
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上海分公司清
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
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
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的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人民
币 100 元/张)。
七、回售申报期
2020 年 2 月 27 日、2 月 28 日、3 月 2 日。
八、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4 昊华 01”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
的债券将在回售申报期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九、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4 昊华 01”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0 年 2 月
27 日、 月 28 日及 3 月 2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已申报回
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发放日前
4 个交易日之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相应的债券
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
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
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4 昊华 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
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4 昊华 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
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4 昊华 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
本年度付息日(2020 年 3 月 26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十、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20 年 2 月 20 日 发布本次回售及不上调利率的公告
2020 年 2 月 22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0 年 2 月 26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0 年 2 月 27 日、2 月 28 日、3 月 2 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20 年 3 月 4 日 发布回售申报结果公告
2020 年 3 月 23 日 发布回售结果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4
2020 年 3 月 26 日
昊华 01”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十一、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4 昊华 01”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
间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20 年 3 月 26 日),以人民币 100 元
/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4 昊华 01”债券。请“14 昊华 01”债
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
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4
昊华 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
作为结算价格。
十二、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
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
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兑付
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
构。
2、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三、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志生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 2 号
联系人:谷中和、甄超
联系电话:01069839412、01060821332
传真:0106983941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
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人:李航、于蔚然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A 座 3 层
联系电话:010-57615900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托管人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楼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