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4-16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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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嘉法意字【2020】第0415号
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昊华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
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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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对
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
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0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2020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2020 年 3 月 31 日 ,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网 址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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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以及参会
人员、参会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
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的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北
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关志生先生主持。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
801,900,0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825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所持股份
799,277,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6065%;参加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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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股 东 3 人 , 所 持 股 份 2,618,14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总 股 份 的
0.2182% 。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
权的委托代理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注: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关于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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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公司董事的议案》对中小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已于当场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会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
大会亦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综合现场会议的投票
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半数以上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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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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