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1-14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02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
受理,尚未开庭。
     涉诉企业:被告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
精煤”),被告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是北京昊华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控股子公司,其中:昊华能源
和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国投”)分

别持有昊华精煤 80%和 20%股权;昊华能源和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原山西榆次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西部能源 60%和
40%股权。

     涉案的内容:鄂国投诉请判决昊华精煤补偿在 2006 年高家梁井
田 1-7 号井采矿权转让过程中给原告带来的国有资产损失;杭锦旗鑫河国
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国投”)诉请判决西部能源补

交红庆梁煤矿探矿权转让价款。
    涉案的金额:鄂国投要求昊华精煤折价补偿因采矿权转让交易给
鄂国投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33,419.43 万元,并由昊华精煤承担本案诉讼
费用;鑫河国投要求西部能源补交探矿权转让价款 67,421.83 万元。两诉
讼合计金额 100,841.2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目前尚无法判定此案

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昊华能源分别收到控股子公司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报告,
两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
《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鄂国投诉昊华精煤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鄂国投
    被告:昊华精煤
    2、诉讼相关背景
    案号:(2020)内 06 民初 320 号
    案由: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传唤事由:证据交换、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1 年 3 月 3 日 9 时 30 分
    应到处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东街阳光大厦第七
审判法庭
    3、鄂国投《起诉状》中关于诉讼的案件事由、请求的内容及其
理由
    (1)鄂国投在《起诉状》中陈述的案涉交易的基本过程
    鄂国投在《起诉状》中陈述,“2005 年 7 月,鄂国投取得高家梁
井田一至七号矿的采矿权,向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分别缴纳了高家梁
井田一至七号矿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2006 年 6 月,鄂国投与昊华精煤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书》约
定将高家梁井田一至七号矿的采矿权共计作价 3.6 亿元投入到昊华
精煤,昊华精煤其他股东的增资事宜另由其他合同或协议约定,将
高家梁井田一至七号矿的采矿权转让给昊华精煤。
    2006 年 8 月 11 日,鄂国投发函市政府请示高家梁井田作价 3.6
亿转让事宜,2006 年 10 月 19 日市政府批复同意转让。”
    (2)鄂国投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由
    鄂国投在《起诉状》中陈述,“经核查,鄂国投向昊华精煤转让
采矿权的交易行为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
经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共同委托
广实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转让高家梁井田 1-7 井采矿权涉及国有资
产损失问题进行分析,该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转让的采矿权价值进
行追溯性评估,得出结论为:本次采矿权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为
33,419.43 万元。
    2006 年 6 月,鄂国投与昊华精煤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书》, 本
次交易中,双方经议价后确定了采矿权交易价格,程序上未依法独
立进行矿业权转让评估,也未进场交易,存在转让程序违法的情形,
导致交易价格严重低于实际价值,致使大额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损
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鄂国投的诉讼请求
    鄂国投诉讼请求是:根据本次煤炭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清查进行
的追溯性评估,高家梁井田采矿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转让价格严重偏
低,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应当对国有资产损失进
行追缴。本次交易的标的系高家梁井田 1-7 号井采矿权,上述采矿
权现已无法原状返还,因此昊华精煤应当就交易获得采矿权给鄂国
投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折价补偿给鄂国投,并由昊华精煤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
    (二)鑫河国投诉西部能源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鑫河国投
    被告:西部能源
    2、诉讼相关资料
    案号:(2020)内 06 民初 316 号
    案由: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传唤事由:证据交换、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1 年 2 月 23 日 9 时 30 分
    应到处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东街阳光大厦第七
审判法庭
    3、鑫河国投《起诉状》中关于诉讼的案件事由、请求的内容及
其理由
    (1)鑫河国投《起诉状》中陈述的案件事由和理由
    鑫河国投在《起诉状》中陈述,“2005 年 4 月 28 日,原告鑫河
国投与被告西部能源签订了《内蒙古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勘查区探矿
权转让合同》,将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区红庆梁煤炭勘探探矿权部分转
让于被告。转让时未对探矿权进行评估,双方约定探矿权转让价款
为 5,300 万元。
    按照广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煤
炭资源领域专项整治国有资产损失评估涉及的第 12、391 号问题评
估报告内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区
红庆梁煤炭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广实评报字〔2020〕第 2091 号),
西部能源在取得鑫河国投转让探矿权过程中‘未经评估、未进场交
易,低价转让取得国有探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67,421.83 万元。”
    (2)鑫河国投的诉讼请求
    鑫河国投在《起诉状》中陈述,“鑫河国投与西部能源在转让案
涉探矿权的过程中,未经评估,违反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
理》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
进行评估”。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之规定,转让价款的条款无效。
    由于上述情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泊江海子区祥查
探矿权评估报告》(广实评报字〔2020〕第 2091 号)国有资产损失
评估结论,要求西部能源补交探矿权转让价款 67,421.83 万元。”
    4、鑫河国投已申请追加被告
    鑫河国投在提起诉讼后,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追
加被告申请书》,向法院申请:鉴于太原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榆次中博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和太原市今儒物贸有限公司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且上述三家公司为西部能源受让探矿权时的股东,为受让探矿权的
实际受益人,要求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补交探矿权转让
价款的责任;并要求判令上述三公司与西部能源承担从 2020 年 12
月 18 日起至实际补交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由
上述三家公司与西部能源共同承担。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鉴于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昊华能源现已责成昊华
精煤和西部能源将聘请专业律师,搜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全面做
好各项应诉准备工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昊华能源将
根据自身权益受到的影响,适时启动维权行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由于上述两诉讼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定最终诉讼
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13 日




报备文件:

    (一)鄂国投诉昊华精煤案相关文件
    1、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06 民初
320 号《传票》;
    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06 民初
320 号《应诉通知书》。
    (二)鑫河国投诉西部能源案相关文件
    1、杭锦旗鑫河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杭锦旗鑫河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追加被告申请书》;
    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06 民初
316 号《传票》;
    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06 民初
316 号《应诉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