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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1-06-05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昊华能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由昊华能源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或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发〔2014〕12 号               《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
   京国资发〔2017〕17 号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京国资发〔2017〕14 号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京能集团办字〔2019〕274 号      《京能集团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京能集团党字〔2019〕67 号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
                                     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京昊华经发〔2020〕80 号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或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公司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4 职责
4.1 公司股东大会
4.1.1 审批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4.2 公司董事会
4.2.1 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审批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薪酬兑现方案。
4.3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3.1 审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薪酬兑现方案。
4.3.2 审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4.4 人力资源部
4.4.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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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2 拟定高管人员基本年薪。
4.4.3 拟定高管人员标准绩效年薪。
4.4.4 拟定高管人员薪酬兑现方案及落实。
4.4.5 负责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工作。
4.4.6 审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4.5 经营管理部
    负责高管人员综合业绩考核工作。
4.6 法务内控部
    负责对高管人员薪酬发放和考核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7 纪检室
    参与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总则
    为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完善上市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北
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5.2 遵循原则
5.2.1 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高管人员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
神激励相结合,强化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5.2.2 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高管人员薪酬水平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等经营数据综合
测算,体现薪酬与责任对等,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5.2.3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高管人员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
同企业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公司薪酬分配公平合理。
5.2.4 坚持市场标准和公司实际相结合。薪酬水平与市场薪酬标准进行对标,使高管人员的
    薪酬水平具有市场竞争力。
5.3 薪酬结构及标准
    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特别奖励和津贴补贴组成。
5.3.1 基本年薪是高管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高管正职标准为 30 万元/年,按月支付;副职
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由公司党委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在 0.6-0.9 之间核
定,平均不超过正职的 0.8。
5.3.2 绩效年薪是高管人员的激励性收入,与高管人员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根据标
准绩效年薪、绩效考核系数、公司业绩系数和绩效年薪分配系数等因素确定。高管正职绩效
年薪分配系数为 1,副职绩效年薪分配系数由公司党委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
因素在 0.6-0.9 之间核定,平均不超过正职的 0.8,合理拉开薪酬差距的(至少划分三档及以
上,各档的分配系数差不小于 0.02),平均可按不高于 0.85 核定。其日常按基薪标准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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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预发。绩效薪主要与定量指标(利润总额、归母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增长率等指标)
和其他指标(政治、经济、社会责任指标)挂钩考核,每年考核指标将根据公司重点工作情
况进行适当调整。
5.3.3 特别奖励一般是指安全奖励及突出贡献奖励,具体根据全年各项安全、生产、经营指
标完成情况,综合确定。
    安全奖励:董事长、总经理的安全奖励标准为 20 万元/年;其他高管人员平均按照 0.8
系数执行。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工亡 1 人,减发奖励标准的 50%;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工亡 2 人,取消奖励;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累计工亡达到 3 人,取消奖励并处罚上
一年度实际收入的 30%,在此基础上每再工亡 1 人,处罚上一年度实际收入增加 10%;发生较
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取消奖励。具体按考核文件规定执行。
    突出贡献奖励:主要与当年利润超额完成情况挂钩,年度超额利润=年度利润实际完成值
-前三年度利润实际完成平均值。

                                                    董事长、总经理
            超额利润金额(万元)档位
                                                    奖励金额(万元)

                   2000(含)-3000                     5(含)-10

                   3000(含)-5000                     10(含)-15

                 5000(含)-10000                      15(含)-20

             10000(含)-30000 及以上              20(含)-25(含)

    董事长、总经理的突出贡献奖励标准最高为 25 万元/年,其他高管人员按照 0.8 系数进
行奖励,若系数合理拉开差距的(至少划分三档及以上,各档的分配系数差不小于 0.02),
可在 0.6-0.9 之间核定奖励系数,平均系数可达到 0.85。
    其他专项奖励:出色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重点工作,或公司重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时,另行确定奖励金额。
5.3.4 津贴补贴按照公司规定,根据相应出勤按月发放。
5.4 津贴补贴项目及发放标准
5.4.1 通讯补贴
    正职通讯补贴 500 元/月、副职 400 元/月。
5.4.2 交通补贴
    正职根据规定配备专车,不执行交通补贴;副职执行 3000 元/月交通补贴标准。
5.5 有薪假工资发放规定
5.5.1 病假工资
5.5.1.1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六个月以内,根据本企业工龄年限,按比例支付病假工资,
即工龄不满 2 年,基本年薪执行 60%;已满 2 年不满 4 年,基本年薪执行 70%;已满 4 年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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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年,基本年薪执行 80%;已满 6 年不满 8 年,基本年薪执行 90%;已满 8 年及以上的,基本
年薪执行 100%,其他工资项目、津贴不再享受。
5.5.1.2 自第七个月开始转入不在岗人员,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
部发〔1994〕479 号)的文件处理。
5.5.2 工伤假工资
    因工负伤在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属地相关规定执行。
5.5.3 探亲假
    经过批准休探亲假,享受基本年薪,其他工资项目、津贴补贴不再享受。
5.5.4 婚丧假工资
    经过批准休婚丧假,法定天数以外的,只享受基本年薪,其他工资项目、津贴不再享受。
法定天数以内的,除享受基本年薪外,绩效年薪按本人的正常标准支付。
5.5.5 产假
    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假期间,为了保证保险、公积金、企业年金的延续,企业可预
支部分工资,待生育保险基金返还生育津贴后,予以冲抵;生育津贴打入个人账户的,由本
人交由财务,企业予以入统工资总额,并支付生育津贴差额。
5.5.6 带薪年休假
    休带薪年假期间,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按本人的正常标准支付;其他津贴、补贴按照相
关发放规定执行。
5.6 其他规定
5.6.1 高管人员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定期、及时、足额支付。
5.6.2 薪酬支付,采取银行打卡代发的形式。
5.6.3 不得违反规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公司若
    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规定从严处理,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5.7 职工监事的薪酬支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结合相关岗位及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5.8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6 检查与考核
6.1 归口管理部室按照本标准条款,组织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6.2 考核依据:昊华能源相关考核管理规定。
6.3 考核时间:每年年末。
6.4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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