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1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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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嘉法意字【2021】第0910号
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昊华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
司于2021年9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
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
序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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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
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对
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
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
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聘请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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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等公
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地点、
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
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关志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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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1年9月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
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3人,
代表股份784,223,6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3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2,428,4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
上述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7人,代
表股份786,652,0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55%。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
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总法律顾问、独立董事候选人及
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具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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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
议:
1.《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聘请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一、红二煤矿和选煤一厂项
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议案》;
4.《关于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与深圳京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议案2、议案3、议案4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4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
知的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亦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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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
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统计了
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
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786,652,07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表决结果:
2.《关于聘请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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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786,652,07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表决结果: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4,659,86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关于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一、红二煤矿和选煤一厂项
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786,652,07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表决结果: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4,659,86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4.《关于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与深圳京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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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
表决本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26,974,12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表决结果: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4,659,86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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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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