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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21-10-27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51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民事调解, 北京昊华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鑫达商贸”)撤诉。
     (2021)京 0109 民初 1770 号案件涉诉企业:原告为北京昊华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全资子公司鑫达商贸;被告一为北
京欣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丰投资”),被告二为郝福生,被告三

为北京鑫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投资”)。
     (2021)京 0109 民初 1769 号涉诉企业:原告为鑫达商贸;被告为
鑫丰投资。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昊华能源全资子公司鑫达商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47,377, 660.16 元及诉讼费、保全费。
     本次诉讼调解和民事裁定有利于公司债权的回收,后续公司将持续

跟进本次调解后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一、两起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昊华能源全资子公司鑫达商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欣丰投
资和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郝福生,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
的全部煤炭买卖合同,退还购煤预付款、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相关
费用。具体情况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16)。
    昊华能源全资子公司鑫达商贸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鑫
丰投资,鑫丰投资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向鑫达商贸给付煤炭,鑫达商贸
向鑫丰投资发出《退款通知书》,鑫丰投资签字确认,应退还购煤预付
款 1,000 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
    该事项于公司披露《2021 年半年度报告》之日起至达成民事调解
前,鑫丰投资已退还鑫达商贸购煤预付款 2,000,000 元。
    二、(2021)京 0109 民初 1770 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鑫达商贸收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9 民
初 1770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鑫达
商贸与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和郝福生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向鑫达商贸退还购煤预付款 37,377,660.16
元、8,000,000 元、利息 2,000,000 元,以上共计 47,377,660.16 元;
    2.自 2021 年 10 月开始,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应于每月 21 日前向
鑫达商贸合计支付不低于 100 万元款项,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应于 2024
年 7 月(包括当月)前就第一款载明的全部款项支付完毕;
    3.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如就上述任意一笔款项未按时、足额支付,
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提前到期,鑫达商贸有
权就剩余欠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欣丰投资、鑫丰投资还应支付违约
金(以应退还未退还购煤预付款总金额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
计自当期应退还未退还之日始计算);
    4.因(2021)京 0109 民初 1770 号案件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保全
费,由欣丰投资和郝福生承担 110,232 元,因(2021)京 0109 民初 1769
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鑫丰投资承担 40,068 元。鉴于鑫达商贸交纳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欣丰投资、鑫丰投资、郝福生应于人民法院出
具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向鑫达商贸全额支付上述诉讼费及保全费;
    5.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向鑫达商贸支付款项的还款顺序如下:
    (1)用于偿还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分别应承担的诉讼费、财产保
全费;
    (2)本条(1)中的款项全部清偿完毕后,用于偿还鑫丰投资应
退还的购煤预付款 8,000,000 元;
    (3)本条(2)中的款项全部清偿完毕后,用于偿还欣丰投资应
退还的购煤预付款 37,377,660.16 元;
    (4)本条(3)中的款项全部清偿完毕后,用于偿还欣丰投资应
支付的利息 2,000,000 元。
    三、(2021)京 0109 民初 1769 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鑫达商贸收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9 民
初 1769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鑫达商贸与被告鑫丰投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鑫达
商贸以其与鑫丰投资就本案的债权已经在(2021)京 0109 民初 1770 号
案件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故就本案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出
撤诉申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鑫达商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
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鑫达商贸撤诉。
    四、本次调解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调解书》中协议要求,欣丰投资、鑫丰投资已向鑫达
商贸偿还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并已退还鑫达商贸购煤预付款 1,000,000
元,累计退还鑫达商贸购煤预付款 3,000,000 元。
    本次诉讼调解和民事裁定有利于公司债权的回收,后续公司将持
续跟进本次调解后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