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2-03-10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601101 昊华能源
二○二二年三月
目录
会议须知 .............................................................................. - 1 -
会议议程 .............................................................................. - 3 -
议案一:关于公司拟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
架协议》的议案 .................................................................... - 4 -
附件: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 - 5 -
议案二: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 - 10 -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11 -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会议须知
为确保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提高
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参会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
守:
一、为能够及时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代表的持
股总数,请登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于会议开始前半小
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
件,以便签到入场;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
(或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和董事会邀
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相关规则。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四、全部议案宣读完后,在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讨论过程中,
股东可以提问和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
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问。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
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也不得提出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关的问
题。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同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
次。大会表决时,将不进行发言。
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具有提案资格的股东如需在股东
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需要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临时提案书
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在发言时不得提出新的提案。
- 1 -
六、大会主持人应就股东的询问或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
人员作出回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如涉及的问题比
较复杂,可以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作出答复。
七、对与议案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
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按其持有
公司的每一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
表受托人准确填写表决票:必须填写股东姓名或委托股东姓名及持
股数量,同意的在“同意”栏内划“√”,反对的在“反对”栏内
划“√”,弃权的在“弃权”栏内划“√”。一项议案多划“√”
或全部空白的、字迹无法辨认的、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议案表决后,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由律师宣读法律意
见书。
十、会议结束后,出席会议人员若无其他问题,应自觉离开会
场,请勿进入公司办公场所,以免打扰公司员工的正常作息。
特此告知,望各位股东遵守。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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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关志生
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3 月 25 日 14 时 30 分
会议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 2 号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层会议室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或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
公司总法律顾问、律师;
其他有关人员;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二、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纪律;
三、推举 2 名股东代表作为计票人,1 名监事作为监票人;
四、宣读以下议案概要:
1.关于公司拟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
议》的议案;
2.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公司董事、监事、律师回答提问;
六、主持人宣布进行投票表决;
七、计票人、监票人和见证律师计票、监票,统计表决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和大会决议;
九、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决议和记录上
签字;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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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拟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19 年 2 月,公司与京能集团控股子公司京能财务签署《金
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期限三年,与其进
行金融合作、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包括存款、贷款、转账结算;财
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保险代理;提供担
保;票据承兑与贴现;融资租赁;企业债券承销;乙方产品的消费
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等。目前《框架协议》将于 2022 年 2
月到期。
鉴于自《框架协议》签署以来,京能财务以其雄厚的金融实力,
为公司拓展融资渠道、项目建设、经营周转等方面,提供了可靠的
金融财务支持。基于此,公司拟与京能财务续签《框架协议》,期
限三年,服务项目与之前签署的协议相同。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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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2022 年京能财服字第【01】号
甲 方: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刘嘉凯
邮 政 编 码 :100022
电 话:(010)85218500
传 真:(010)85218566
乙 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关志生
邮 政 编 码 :102300
电 话:010-69842461
传 真:010-69839408
鉴于:
1、甲方作为依法设立的财务公司,为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以下简称京能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
2、乙方(包括乙方确认的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附属公司,
下同)作为京能集团的成员单位,与甲方进行金融合作,接受甲方
提供的服务。
- 5 -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作原则
甲方在自身经营范围内,为乙方正常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的金
融服务。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
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甲乙双方在合规合法经营
的前提下,建立全面和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实现双方共同利益,促
进双方共同发展。
乙方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与
甲方保持合作关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该协议的同时委托其
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甲方为乙方办理存款业务。乙方将闲置的流动资金等存
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甲方应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同类型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
(二)甲方应乙方的要求为其发放贷款。甲方应根据自身资金
能力尽量优先满足乙方的贷款需求,乙方从甲方获得的贷款,应按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基准)利率向甲方支
付利息。
(三)甲方按照乙方需要及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转账结算
服务。
(四)乙方需要以下金融服务时,可交由甲方办理(如在甲方
经营范围内):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
保险代理;提供担保;票据承兑与贴现;融资租赁;企业债券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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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等。甲方遵循公平合理
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 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一)甲方是经依法设立的财务公司,具备为乙方提供本协议
项下金融服务的资格。
(二)甲方将成立服务小组,选派业务素质高、责任感强的专
业人员负责为甲方提供全面、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
(三)甲方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
(四)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甲方的
工作流程为乙方办理各项业务,乙方要求办理的业务存在违法或违
规情形的,甲方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条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一)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可选择甲方办理相关金融业务。
(二)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提供开展业务的合理要求,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叁】年。
(二)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时,经双方协商,可续订协议或延
长本协议的有效期。双方均应在本协议届满前一个月,将是否续订
或延长的意图书面通知对方。
第六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当对依据本协议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
务数据等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但因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而披露信息的除外。
第七条 其他事项
- 7 -
(一)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协议涉及的具体金融
业务双方将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二)任何一方如遇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
方式、经营范围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及时通知对方。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按照互惠互利、公平合理、诚
实信用的原则和积极合作的态度,适时给予补充修改。经双方协商,
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并经双方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特别约定事项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存款服务而言,乙方在甲方的存款余额
不得超过甲方上一年末吸收存款余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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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2022 年 月 日签订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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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近年来,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将面临越来越高的
职业责任风险,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权利、履行职
责,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建议公司同意购买董监高责任险,
投保人为公司,被保人、受益人均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赔偿限额为 5000 万元,保费不超过 50 万元/
年,并授权公司办理相关投保事宜。
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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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改革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中关于国有企业依法落实董事会工
资分配管理权的指导意见,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确保董事会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原《董事会议事
规则》中条款进行梳理和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按照 GB1.1-2009 规定的标准的结构、起草表述规则和编排
格式等要求,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结构和格式上的调整;
2.将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证券部”表述修改为“证
券产权部”,《董事会议事规则》归口管理部门是证券产权部;
3.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市管企业所属二级重要子企业董事会全
面落实董事会六项职权(六项职权包括重大投资决策权、经理层成
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
工资分配权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的工作要求,在《董事会议事
规则》中予以明确,具体内容详见《董事会议事规则》4.1.2;
4.将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
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修改为“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
开两次定期会议”,具体内容详见《董事会议事规则》5.1.8.1;
- 11 -
5.在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
召开临时会议”中,增加“公司党委提议时”,具体内容详见《董
事会议事规则》5.1.8.2 f);
6.在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口头会议通知内容,除原规定的会
议时间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外,增加“拟审议的事项”,具体内
容详见《董事会议事规则》5.2.3;
7.在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增加“现场召开会议的,表决票
应在表决之前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表决
票作为公司档案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具体内
容详见《董事会议事规则》5.5.3。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董事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
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且尚未召开该会议,拟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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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HG-200.10-XX-2022
董事会议事规则
Rules of Board Conference
2022-03-xx 发布 2022-03-xx 实施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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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 - 15 -
1 范围 ....................................... - 16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6 -
3 术语、定义 ................................. - 16 -
4 职责 ....................................... - 16 -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 - 17 -
6 检查与考核 ................................. - 26 -
- 14 -
前 言
本规则根据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
能源”或“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
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确保董事会规范运作。
本规则由昊华能源证券产权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则起草单位:证券产权部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黄美慧
本规则修改人:甄超
本规则审核人:甄超
本规则复核人:薛令光
本规则批准人:股东大会
本规则于 2002 年 12 月首次发布,2003 年 6 月第一次修订,
2007 年 11 月第二次修订,2022 年 3 月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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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昊华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昊华能源董事会管理工作,昊华能源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
规则》
昊华能源 《公司章程》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规则:
3.1 董事会
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公司章
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
4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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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董事会
4.1.1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受股东大会的委
托,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4.1.2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切实履
行职责,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a)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b)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c)决定公司重大经营和投资事项;
d)决定公司重大财务事项;
e)决定经理层成员的选聘、薪酬与考核;
f)决定员工年度薪酬及绩效考核方案;
g)审议公司年度法务合规工作;
h)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4.1.3 董事会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上,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
4.2 证券产权部
证券产权部是本规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规则的执行情
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董事会议案与召集
5.1.1 定期会议的议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产权部应当充分征
求各位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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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5.1.2 临时会议的议案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公
司党委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5.1.3 董事会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董事会提案需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1.4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5.1.5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产权部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a)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b)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c)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时限、地点和方式;
d)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5.1.6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证券产权部在收
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
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5.1.7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
会议。
5.1.8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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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1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5.1.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a)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b)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c)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d)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监事会提议时;
f)公司党委提议时;
g)总经理提议时;
h)《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1.9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2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5.2.1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提前 10 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2.2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提前 5
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5.2.3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a)会议时间、地点;
b)会议期限;
c)拟审议的事项;
d)发出通知的日期;
e)会议的召开方式;
f)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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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h)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i)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a)、c)和 e)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说明。
5.2.4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
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5.2.5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5.3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5.3.1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同时进行召开。
5.3.2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
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
有效表决票。会后非通过现场表决的董事应当将决议签字页原件邮
寄至公司证券产权部。
5.3.3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会议无法满足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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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理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a)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b)委托有效期限;
c)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d)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5.3.5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5.3.6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a)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b)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c)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d)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5.3.7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
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5.4 董事会审议
5.4.1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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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确的意见。
5.4.2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5.4.3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5.4.4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
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5.4.5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产权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
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
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5.4.6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
5.5 董事会表决
5.5.1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
进行表决。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以记
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5.5.2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表
示反对或弃权的董事,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决议和会议
记录;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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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现场召开会议的,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分发给出席会议的
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
5.5.4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a)《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b)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c)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
他情形。
5.5.5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5.5.6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
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5.5.7 除本规则第 5.5.5 和第 5.5.6 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是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
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
程》规定董事会须形成特别决议的,从其规定。
5.5.8 现场召开会议的,待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
和证券产权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
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5.5.9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
他形式召开的,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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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5.10 董事会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5.5.11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
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
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
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
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5.5.12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5.5.13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
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5.6 董事会会议记录
5.6.1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
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5.6.2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a)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b)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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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董事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况;
d)会议议程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e)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f)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g)与会董事认为需记载的其他事项。
5.6.3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或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在决议或记录上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5.6.4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5.6.5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决议、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5.6.6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5.7 决议公告与执行
5.7.1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
事、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5.7.2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
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8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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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5.8.2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5.8.3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5.8.4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检查与考核
6.1 归口管理部门按本规则条款,组织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6.2 考核依据:执行昊华能源相关考核管理规定。
6.3 考核时间:每年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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