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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7-16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2-043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
开庭。
      涉诉企业:原告 1:贵州能发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
发公司”);原告 2: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绥阳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绥阳公司”);被告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墩子煤
业”);第三人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铝
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红墩子煤业是北京昊华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控股子公司,其中:昊华能源和宁
夏铝业分别持有红墩子煤业 60%和 40%股权。
      涉案的内容: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应付而未
付的产能置换转让价款尾款 20,662.65 万元,以及暂截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的利息 19,793,333.15 元,后续利息按 LPR 利率计算至欠付款项全部
付清为止。
      涉案的金额:226,419,833.1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目前尚无法判定此案
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昊华能源控股子公司红墩子煤业近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传票》、《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该诉讼案件情况公告
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 1:能发公司
    原告 2:绥阳公司
    被告:红墩子煤业
    第三人:宁夏铝业
    2.诉讼相关背景
    案号:(2022)黔 01 民初 867 号
    案由:合同纠纷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22 年 8 月 26 日 09 时 00 分
    应到处所:新法院小法庭(十二)
    3.原告《起诉状》中关于诉讼案件事由、理由及其请求
    (1)原告陈述的事由及理由
    2017 年 8 月,宁夏铝业与系属于同一集团项下的纳雍金能煤炭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公司)、习水县长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长青公司)、贵州习水福平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平公
司)、贵州黔西桂菁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菁公司)及原告 2
绥阳公司签订《产能置换指标转让合同》,为宁夏红墩子矿区红一煤矿购
买产能置换指标。《产能置换指标转让合同》约定:上述 5 家公司作为合
同甲方,将名下所管理的八个煤矿根据国家能源局 2016 年 11 月 18 日
作出的《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宁夏红墩子矿区红一矿产能置换方案的
复函》(国能综煤炭〔2016〕 764 号)所确定的产能置换指标 219 万吨/
年转让至宁夏铝业,转让价格为 111 元/吨,总计 24,309 万元(含税)。
付款方式为: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 10%,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 10%,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剩余 50%。另外,各方约定争议解
决方式为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18 年 8 月 20 日,为具体办理红一煤矿的前期手续、工程建设及
生产运营工作,宁夏铝业成立全资子公司红墩子煤业。
    2018 年 11 月,金能公司、原告 1 能发公司、桂菁公司、绥阳公司
与第三人宁夏铝业及被告红墩子煤业签订《产能置换指标转让合同补充
协议》约定:由被告红墩子煤业承继前述《产能置换指标转让合同》项
下宁夏铝业的所有权利义务,并将发票开具方式由开具等额发票变更为
红墩子煤业支付首期转让价款后开具全额发票,能发公司依约向红墩子
煤业开具了全额发票。
    宁夏铝业将从原告处(含金能公司、桂菁公司)购买的产能置换指
标及其富余产能指标用于红二煤矿,并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取得国家
能源局作出的《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宁夏红墩子矿区红二煤矿产能置
换方案的复函》(国能综函煤炭〔2018〕 476 号)。
    后经国家能源局审核红墩子煤业最终用于红一煤矿的产能置换指
标为 97.2 万吨/年。2019 年 6 月,金能公司、能发公司、桂菁公司、绥
阳公司与红墩子煤业签订合同编号 GDTNLMT-CNZH-(2019)的《产能置
换指标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各方明确了用于红一煤矿的产能置换转让
指标数量为 97.2 万吨/年。鉴于红二煤矿先行使用了从原告处(含金能
公司、桂菁公司)购买的产能置换指标及其富余产能指标,因此双方对
于合同总价款未做变更仍按《产能置换指标转让合同》执行。
    2020 年 8 月至 12 月,福平公司、长青公司、金能公司及桂菁公司
依法办理注销手续,能发公司作为前述公司的股东,依法承继了前述公
司的遗留债权。
    现原告已经向红墩子煤业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但红墩子煤业仅向
原告支付了共计 3,646.35 万元转让价款,剩余 20,662.65 万元经原告
多次催收仍未予支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产能置换
转让价款尾款 20,662.65 万元,以及暂截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的利息
19,793,333.15 元,后续利息按 LPR 利率计算至欠付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合计金额 226,419,833.15 元。
    本案诉讼费、评估费(如有)等一切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产生的
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鉴于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昊华能源责成红墩子煤业聘
请专业律师,搜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全面做好各项应诉准备工作,切
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由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定最终诉讼结果,
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