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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8-25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佳汇国际中心 A 座 4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 (86-10) 65511122       传真: (86-10) 65530601




               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嘉法意字【2022】第0824号

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昊华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

司于2022年8月24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北京昊华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三层会议室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昊华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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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议材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对

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

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8 月 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2 年 8 月 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等公

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地点、

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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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公司

三层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关志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2年8月1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

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法律顾问、公司其他人员及见证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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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1人,

代表股份911,613,5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06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通过网络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3 人 , 代 表 股 份 32,204,876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2364%。

     上述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14人,代

表股份943,818,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543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总法律顾问、公

司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董事、监事及总法律顾问、公司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决议进行审

议:

     1.《关于控股子公司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拟办理采矿权抵押

借款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是特别决议议案,不是涉及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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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

知的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亦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

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统计了

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

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控股子公司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拟办理采矿权抵押

借款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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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943,794,200      99.9974   24,220          0.0026       0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403,546        99.5538   24,220          0.4462       0            0.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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