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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2-25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佳汇国际中心 A 座 4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 (86-10) 65511122       传真: (86-10) 65530601




               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嘉法意字【2023】第0224号

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昊华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

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

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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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

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对

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

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项议案。2023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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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两项议案。

    2023 年 2 月 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等公

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地点、

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

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董永站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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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3年2月2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

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法律顾问、公司其他人员及见证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2人,

代表股份938,390,6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166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5,766,5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04%。

    上述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17人,代

表股份944,157,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566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总法律顾问、公

司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董事、监事及总法律顾问、公司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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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决议进行审

议: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1是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2、议案3需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三项议案均不属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均不属于涉

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

知的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亦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

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统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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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

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944,107,880       99.9947    49,280     0.0053      0      0.0000

    表决结果: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累计投票议案

  序号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1                     董永站                    943,872,503

   2                     薛令光                    943,872,503

   3                     郝红霞                    943,872,702

   4                     柴有国                    943,87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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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赵 兵                      943,872,802

 6                  孙 力                      943,872,502

 7                  李长立                     943,872,502

序号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1                  贺佑国                     943,872,502

 2                  张保连                     943,872,502

 3                  栾 华                      943,872,502

 4                  宋 刚                      943,872,502

 表决结果: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累计投票议案

序号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1                  董永站                      5,481,849

 2                  薛令光                      5,481,849

 3                  郝红霞                      5,482,048

 4                  柴有国                      5,481,848

 5                  赵 兵                       5,482,148

 6                  孙 力                       5,481,848

 7                  李长立                      5,481,848

序号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1                  贺佑国                      5,48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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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张保连                      5,481,848

   3                   栾 华                       5,481,848

   4                   宋 刚                       5,481,848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累计投票议案

  序号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投票数

   1                   谷中和                     943,872,503

   2                   李 刚                      943,872,503

    表决结果: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累计投票议案

  序号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投票数

   1                   谷中和                      5,481,849

   2                   李 刚                       5,481,84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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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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