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佳汇国际中心 A 座 4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 (86-10) 65511122 传真: (86-10) 65530601 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嘉法意字【2023】第0224号 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昊华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 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 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供 1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 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对 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 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项议案。2023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 2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两项议案。 2023 年 2 月 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等公 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地点、 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 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董永站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 3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3年2月2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 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法律顾问、公司其他人员及见证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2人, 代表股份938,390,6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166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5,766,5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04%。 上述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17人,代 表股份944,157,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566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总法律顾问、公 司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董事、监事及总法律顾问、公司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4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决议进行审 议: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1是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2、议案3需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三项议案均不属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均不属于涉 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 知的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亦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 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统计了 5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 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944,107,880 99.9947 49,280 0.0053 0 0.0000 表决结果: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累计投票议案 序号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1 董永站 943,872,503 2 薛令光 943,872,503 3 郝红霞 943,872,702 4 柴有国 943,872,502 6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 赵 兵 943,872,802 6 孙 力 943,872,502 7 李长立 943,872,502 序号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1 贺佑国 943,872,502 2 张保连 943,872,502 3 栾 华 943,872,502 4 宋 刚 943,872,502 表决结果: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累计投票议案 序号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1 董永站 5,481,849 2 薛令光 5,481,849 3 郝红霞 5,482,048 4 柴有国 5,481,848 5 赵 兵 5,482,148 6 孙 力 5,481,848 7 李长立 5,481,848 序号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1 贺佑国 5,481,848 7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 张保连 5,481,848 3 栾 华 5,481,848 4 宋 刚 5,481,848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累计投票议案 序号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投票数 1 谷中和 943,872,503 2 李 刚 943,872,503 表决结果: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累计投票议案 序号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投票数 1 谷中和 5,481,849 2 李 刚 5,481,84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8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