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实施情况之核查意见 二〇一九年一月 声明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义乌华 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股份”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发布独立财务顾问意 见,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实施情况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 有关各方参考。本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各方已向 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和出具的所有文件、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 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3、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对华鼎 股份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发表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的 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应由华鼎股份董事会负责的对本次交易事项在商业上的可行性评 论,不构成对华鼎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 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 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提供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交易各 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项合同协议得以顺利履行。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华鼎股份董事会发布的《义乌华鼎锦 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和与本次交易有 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全文。 释 义 公司、上市公司、华 指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鼎股份 通拓科技、标的公司 指 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 通维投资 指 深圳市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邹春元、通维投资、廖新辉、张智林、深圳千意罗莱投资 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千意智汇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穗甬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广证纵联互联网产 业基金(有限合伙)、上海广证东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千意创合二期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 前海梧桐纵联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证金 交易对方 指 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广证工业四点 零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金穗叁 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纵联成长一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广证汇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千意梧桐合投投资基 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金拾纵联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珠海千意汇盈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标的资产 指 通拓科技 100%股权 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通拓科技 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 指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资金的行为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华鼎股份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指 金购买资产协议》 产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安信证券、独立财务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评估报告》 指 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所涉及的深圳市通拓 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审计、评估基准日 指 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2017 年 3 月 31 日 元,万元 指 无特别说明分别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一、本次交易方案介绍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分别向廖新辉等20 名交易对方收购其持有通拓科技100%的股权,参考《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并经 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交易对价确定为290,000万元。同时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 不高于34,472.14万元,用于支付现金对价、交易费用等。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及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两 部分。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基本情况 1、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分别向廖新辉等20名交易对 方收购其持有通拓科技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通拓科技 100%股权。以2017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东洲评报字 [2017]第0569号《评估报告》,通拓科技100%股权评估值为290,200.00万元,经双 方协商确认,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为290,000万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 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 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股票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如下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 90% 前20个交易日 10.93 9.834 前60个交易日 10.67 9.601 前120个交易日 10.38 9.341 本次向标的公司股东发行股份的价格,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为9.35元/股,不 低于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 2、发行种类及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 本次用于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交易对 方持有交易标的的股份比例以及发行股份的价格确定。本次交易标的公司100%股 权作价为290,000.00万元,其中以股份支付对价的金额为262,527.86万元,按照发 行价格9.35元/股计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280,778,457股。 因计算发行股份数量时取整造成的股份发行数量乘以发行价格低于对应标的资产 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交易对方同意免除公司的支付义务。 最终发行的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数为 准。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份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本次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拟出让所持深 华鼎股份拟向 华鼎股份拟向 出让股权比例 序号 名称 圳通拓出资额 其发行股份数 其支付现金 (%) (万元) (股) (万元) 1 邹春元 1,164.89 24.34 75,478,879 - 2 通维投资 1,122.33 23.45 72,721,260 - 3 廖新辉 894.30 18.68 57,946,078 - 4 张智林 359.03 7.50 23,263,487 - 深圳千意罗莱投 5 资基金企业(有 191.86 4.01 12,431,465 - 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千意 6 智汇投资企业 191.86 4.01 12,431,465 - (有限合伙) 穗甬控股有限公 7 179.52 3.75 11,631,740 - 司 深圳前海广证纵 8 联互联网产业基 84.91 1.77 1,375,453 3,858.15 金(有限合伙) 上海广证东兴投 9 资中心(有限合 78.99 1.65 - 4,785.30 伙) 深圳前海千意创 10 合二期投资基金 71.81 1.50 4,652,694 -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梧桐 纵联一号投资合 11 71.09 1.49 2,303,086 2,153.39 伙企业(有限合 伙) 广州广证金骏壹 12 号股权投资基金 59.24 1.24 - 3,588.97 (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广证工 业四点零新三板 13 59.24 1.24 - 3,588.97 股权投资基金企 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金穗叁 14 号投资企业(有 59.24 1.24 1,919,237 1,794.49 限合伙) 深圳纵联成长一 15 号投资合伙企业 59.24 1.24 1,919,237 1,794.49 (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广证汇 16 通投资基金(有 53.32 1.11 - 3,230.08 限合伙) 深圳市远致创业 17 29.62 0.62 959,618 897.24 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千意梧桐合 18 投投资基金企业 20.42 0.43 - 1,237.27 (有限合伙) 深圳金拾纵联一 19 号投资合伙企业 17.95 0.38 581,586 543.78 (有限合伙) 珠海千意汇盈投 20 资基金(有限合 17.95 0.38 1,163,172 - 伙) 合计 4,786.80 100.00 280,778,457 27,472.14 4、股份锁定安排 (1)全部交易对方承诺 廖新辉、邹春元、通维投资等全部20名交易对方承诺,如其持续拥有目标公 司的股权时间距其本次交易取得华鼎股份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其持有华 鼎股份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如其持续拥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时间距其本次交易取得华鼎股份股票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其持有华鼎 股份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华鼎 股份股份由于华鼎股份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 进行锁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和处置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届时有效 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华鼎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在此之后 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廖新辉、邹春元、通维投资特别承诺 廖新辉、邹春元、通维投资特别承诺: ①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华鼎股份股 份; ②为保证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自12个月锁定期满之日起(包 括限售期届满当年),廖新辉、邹春元、通维投资所持股份将分三年共三次分别进 行解禁。 A、股份解禁时间 第一次解禁:本次发行结束后满12个月且业绩补偿期间第一年专项审核报告 出具后起; 第二次解禁:本次发行结束后满12个月且业绩补偿期间第二年专项审核报告 出具后起; 第三次解禁:本次发行结束后满12个月且业绩补偿期间第三年专项审核报告 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起。 B、股份解禁数量 第一次解禁比例=目标公司利润补偿期间第一年度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各 利润补偿期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 第二次解禁比例=目标公司利润补偿期间第二年度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各 利润补偿期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 第三次解禁比例=目标公司利润补偿期间第三年度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各 利润补偿期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 上述计算公式中净利润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为计算依据。 第一次解禁的股份数量为根据上述解禁比例计算的解禁股份总数扣除利润补 偿期间第一年度业绩补偿的股份数量之后的股份数量;第二次解禁的股份数量为 根据上述解禁比例计算的解禁股份总数扣除利润补偿期间第二年度业绩补偿的股 份数量之后的股份数量;第三次解禁的股份数量为根据上述解禁比例计算的解禁 股份总数扣除利润补偿期间第三年度业绩补偿的股份数量及资产减值补偿的股份 数量之后的股份数量;如扣除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后实际可解禁数量小于或等于0 的,则当年实际可解禁股份数为0,且次年可解禁股份数量还应扣减该差额的绝对 值。 ③廖新辉、邹春元、通维投资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华鼎股份股份由于华鼎股 份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三)募集配套资金基本情况 1、配套募集资金金额及占比 为促进本次交易的顺利实现,提高本次交易整合绩效,并增强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同时,上市公司向不 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34,472.14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2、募集配套资金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 面值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拟通过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 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 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 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公 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 先的原则确定。 (3)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 (4)预计发行数量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4,472.14万元,最终发行数量以本 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4,472.14万元)除以发行股份的价格确定, 且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的20%。 (5)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或发生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 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6)股份锁定期 参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的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现金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 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进行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 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待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次发行的股份将依据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在上交所交易。 3、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4,472.14万元,具体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27,472.14 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 7,000.00 合计 34,472.14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通拓科技100%股权, 交易价格中的262,527.86万元以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其余 27,472.14万元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此外,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 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独立财务顾问费用、审计费 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等中介机构费用合计约7,000万元,由公司以现金方式 支付。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标的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占上市公司相应财务数据的比例计算 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通拓科技 290,000.00 290,000.00 219,664.01 华鼎股份 443,569.85 275,460.79 214,326.83 占比(%) 65.38 105.28 102.49 注:由于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高于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根据《重组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指标以其交易金额取值;华鼎股份净资产为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未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上述资产总额、净资产和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相同项目的比例均已超过50%,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0.52%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 东;丁志民、丁尔民、丁军民兄弟三人合计持有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 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丁志民、丁 尔民、丁军民兄弟三人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因 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通拓科技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华鼎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以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授权,华鼎股份于2017 年12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125,734.86万元调减为不超过112,119.49万元,并相应调整募集资金具体用途。 4、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授权,华鼎股份于2018 年1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112,119.49万元调减为不超过34,472.14万元,并相应调整募集资金具体用途。 5、本次交易方案已于2018年1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 员会审核通过。 6、本次交易方案已于2018年3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义乌华鼎锦纶 股份有限公司向邹春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473号)核准。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核准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 截至2018年4月3日,交易对方邹春元、深圳市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廖新辉、张智林、深圳千意罗莱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 千意智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穗甬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广证纵联互联网 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上海广证东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千意创 合二期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梧桐纵联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广证工业四 点零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金穗叁号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深圳纵联成长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广证汇通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千意梧桐合投投资基金 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金拾纵联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千意汇 盈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已将其持有的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过户 至公司名下。通拓科技已就股东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已持 有通拓科技100%的股权。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涉及的验资情况及股份登记情况 2018年4月1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进行了验资,并出具 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147号)。根据验资报告,本次新增注 册资本280,778,457.00元,截至2018年4月3日止,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1,113,828,457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113,828,457元。 本次发行股份的新增股份已于2018年5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及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及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方案,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 据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按照《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认购邀请书》规定的依次 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本次配 套融资的发行对象共2家,发行价格为7.09元/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47,816,64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39,019,991.78元,并确定了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 及向各认购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 (四)后续事项 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 修改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等事宜。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已实施完毕,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 此前披露的有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 整情况 (一)上市公司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封其都先生因个人 原因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韩建因个人 原因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选举王华平为公司独立董事。 (二)标的公司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汉山先生因个人 原因于 2018 年 1 月 20 日辞去公司海外事业部总监职务,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没有发生上市公 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7 年 4 月 17 日,上市公司分别与邹春元等 20 名通拓科技股东签署了《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017 年 8 月 24 日,上市公司分别与邹春元等 20 名通拓科技股东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次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已生 效,交易各方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重组相关方对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以上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中披露。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本次重组相关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承诺履行,无违反承诺的行为。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安信证 券同意推荐华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陈李彬 财务顾问主办人: 任国栋 郑 旭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