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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鼎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2-01  

						股票代码:601113            股票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7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向邹
春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73 号)核准,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股份”、“上市公司”、“公司”)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2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47,816,642 股,发行
价格为 7.09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39,019,991.78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 31,056,603.7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07,963,388.01 元。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005 号),《验资报告》验
证确认募集资金已经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
乌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义乌农商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共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简称“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1/3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10471000000512289      210,219,991.78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00211468598        100,000,000.00
                           合计                               310,219,991.78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华夏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0471000000512289,
截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210,219,991.78 元。同时,华鼎股份已在义
乌农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201000211468598,截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00 元。

    上述专户仅用于华鼎股份支付购买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涉及的
现金对价及相关交易费用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华夏银行、义乌农商行、华鼎股份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华鼎股份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
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华鼎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华
鼎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华鼎股份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财务顾问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安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华鼎股份和华夏
银行、义乌农商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华鼎股份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华鼎股份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任国栋、郑旭可以随时到
华夏银行、义乌农商行查询、复印华鼎股份专户的资料;华夏银行、义乌农商行应
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华夏银行、义乌农商行查询华鼎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华夏银行、义乌农商行查
询华鼎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华夏银行、义乌农商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华鼎股份出具真实、准


                                     2/3
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安信证券。

    (六)华鼎股份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华鼎股份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安信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华夏银行、义乌农商行,同时按
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华鼎股份、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华夏银行、义乌农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鼎股份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华鼎股份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安信证券发现华鼎股份、华夏银行、义乌农商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华鼎股份、华夏银行/义乌农商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且安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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