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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1-07-27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了规范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

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合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子公司参照执行。

3   名词解释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

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

增值的行为。

4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4.1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4.2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

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

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

不得进行委托理财。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参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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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

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原则上必须是低风险、

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4.4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4.5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

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5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5.1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5.1.1 委托理财金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 10%,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通过;

5.1.2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 5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披露;

5.1.3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的 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2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

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3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履行过相关

披露标准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5.4 公司财务管控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

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

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6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6.1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

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6.2 公司财务管控中心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

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

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

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

账户、账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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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公司财务管控中心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

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6.4 公司财务管控中心在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

作,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6.5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实施期间,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等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

6.6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6.7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公

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6.8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

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

6.9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不

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6.10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附 则

7.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7.2 本制度由财务管控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7.3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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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理财业务申请单
                                                       日期:   年 月 日

 理财产品名称                        经办人




    产品概述
 (收益成本分析及风
     险提示)




     理财额度                    预计年化收益率(%)

     理财期限                     预计到期收益(元)

     理财银行                          理财账号



  部门领导签字




  分管副总签字




   总经理签字




   董事长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