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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江购物:三江购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14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要求,由公司或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的,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备案的前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
    直通披露是指公司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
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得违反上交所相关规定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包括滥用直通公告发布非直
通公告、利用直通公告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等。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上交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上交所确定,
上交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
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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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各部门/配送、各分/子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相关监管制度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重大事件或者
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
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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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交所的有效
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上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
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
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上一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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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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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的具体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或
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的具体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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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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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四)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等应当披露的交易和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具体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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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
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
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
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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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
沟通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已公开披露信息
的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
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
交所咨询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
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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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裁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并妥
善保管用于办理信息披露的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严格管理移动端用户授权。使
用数字证书直接办理或者授权用户通过移动端办理信息披露的行为视同公司的
行为,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直通披露
文件后,应当自行查看、确认相关文件是否已在本所网站及时披露。如发现异
常,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公司提交非直通披露文件后,应当尽快与本所联
系并确认披露。
    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
的,应当及时自行与相关媒体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传递和刊登等事宜,
并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披露文件经符合条件的媒体确认披露后,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息披
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四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
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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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准备和递交证券监管部门及上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宁波证监局。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
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
配合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
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六)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的专用电话,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
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
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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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
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
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
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
应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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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的信息,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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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
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
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
待机构。
   第六十七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4-83886893
               电子邮箱:investors@sanjiang.com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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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
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
“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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