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购物:三江购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04-13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履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
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
门。
第二章 任 免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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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以
下材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
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可以将其解聘:
(一)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须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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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交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
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交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
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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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最新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或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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