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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地矿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2023-04-18  

                        证券代码:601121        证券简称:宝地矿业    公告编号:2023-011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
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
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

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
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1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由于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

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
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
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
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
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
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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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

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

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
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
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

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
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
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
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
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
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
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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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6号的规
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
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
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
益。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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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疆宝地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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