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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业富联: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19-03-21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临 2019-011 号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召开
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
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 的 议 案 》 及 其 相 关 议 案 , 并 于 2019 年 1 月 1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4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及其相关议案,并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针
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
的保密措施,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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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
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 2018 年 7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
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变动买卖证明》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除下表所列示的核查对象外,
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交易时间           累计买入数量   累计卖出数量
  1      黄昭期   核心员工             2018/09/17             600              0

  2      陈旭城   核心员工   2018/08/02-2018/10/12            400              0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
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
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
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查询结果,并结合公司进行激
励计划实际情况,公司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经公司自查并根
据上述人员出具的说明,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该等买卖行为系基于其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公司股价走势
的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与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交易的情形,也未泄漏有关信息,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
止的交易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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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
买卖变动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
    3、《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说
   明》。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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