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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业富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04-30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建议推荐公司董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
成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
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同
时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提名委员会召
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
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
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
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
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
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时形成呈报董事会的
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
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
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因法律或监管所限
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