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富联:监事会关于调整及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2019-05-01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调整及授予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富
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富士康
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富
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
事项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
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三、 本次拟被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资格条
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4 月 30 日。
五、 公司与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
1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892 名激励对象授
予共计 25,947,021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12.05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3,893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149,183,352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6.03
元/股。
六、 除激励计划原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5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或
离职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 982,712 份与全
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3,886,915 股,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同意以 2019 年 4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8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947,021 份股票期权,向符
合条件的 3,8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183,352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