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富联:独立董事意见关于调整及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2019-05-01
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调整及授予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作为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人在认真审阅并
全面了解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及授予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二、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
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四、本次拟被授予股票期权与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与《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
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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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与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892 名激励对象授
予共计 25,947,021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12.05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3,893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149,183,352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6.03
元/股。
(本页无正文,下接《关于调整及授予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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