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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业富联: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08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临 2020-047 号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15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富士康
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1,969,530,023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7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120,428,416.71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403,989,100.2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26,716,439,316.5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到位,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8)第 0163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887,689,507.45 元,募
集资金余额为 22,603,743,244.77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同时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
案》,同意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以及广发银
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下属
子公司原有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在剩余资金全部转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后进行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富士康
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公司子公司以及保荐机
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民生银行、广发银行于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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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8 月 6 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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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原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原募集资金账号          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新募集资金账号

河南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深圳市龙华支行          753670782453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632139558

富泰华精密电子(济源)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深圳市龙华支行          752370790971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632143886

晋城富泰华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深圳市龙华支行          757570789893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632147726

山西裕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深圳市龙华支行          743270790711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632149924

富泰华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龙华支行     41028900040065590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632139531

深圳市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龙华支行     41028900040065558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632145280

鹤壁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龙华支行     41028900040065608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9550880214416900259

武汉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龙华支行     41028900040066119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9550880213463200375

深圳富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龙华支行    44250100004000003114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9550880209636000333

南宁富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龙华支行    44250100004000003108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9550880219914700132

鸿富锦精密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龙华支行    44250100004000003120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9550880079612300125

注:截至 2020 年 8 月 6 日,上述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均为 0 元,原募集资金专户剩余资金尚未转入上述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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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也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除上述变更外,公司其他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变。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 A)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作为甲方 B)与募
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B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方 B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A 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中所对应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存单方式存储,并及
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 A 作为甲方 B 的股东,应当对甲方 B 募集资金的全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确保甲方 B 遵守甲方 A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促使甲方 B
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 A 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 A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之阳、方磊,或者丙方根据本协议第 7 条
更换后的指定保荐代表人,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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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在更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
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
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深
圳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
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进度;
    (二)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清算并划转至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公司将注
销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公司、公司各子公司、中金公司以及民生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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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公司各子公司、中金公司以及广发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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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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