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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富联:独立董事意见(更新后)2023-04-15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作为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本人在认真审阅
并全面了解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各项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
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符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941,751 份;同
意符合条件的 344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数量为 2,923,859 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本项议案时,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合法合规。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
司股票期权的行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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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对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12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 111,660 份进行注销,对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35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和个人 2021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B 的 10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20,1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该激励
对象在不同授予日所对应的授予价格,其中黄彬、明廷文等 25 名激励对象回购
价格为 6.03 元/股;牛东原、胡锋光等 19 名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 5.901 元/股;
激励对象周铭嘉因在不同授予日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分别为 6.03 元/
股、5.901 元/股。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接《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2
                 (本页无正文, 为《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薛   健




      孙中亮


                                                        凶 22年位月   3l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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