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气独立董事关于制定《公司长效激励 约束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关于制定《公司长效激 励约束方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制定长效激励约束方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公司核心骨干员工提升工作积极性和 创造性,推动公司战略规划落地和经营效益稳步提升,实现 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制定<公 司长效激励约束方案>的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 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此意见。 独立董事: 柳木华、徐志光、张国昌 、刘波、黄荔 2021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