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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燃气:深圳燃气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深圳燃气独立董事对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客
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公司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关于改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等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
    我们作为深圳燃气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
充分了解和查验,认为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公司 2020 年度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拟以母公司
的净利润 781,892,055.80 元为基数,提取 10%法定公积金
78,189,205.58 元,加上截至本次利润分配前之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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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52,288,040.71 元,2020 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3,355,990,890.93 元。公司以总股本 2,876,767,544 股股份(以
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准)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2.1 元(含税)” 。利润分配预案中,拟派发的
现金红利总额与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为
45.72%,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现金分红水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并同意将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改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 5 年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
公允地反映本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从
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章程》第一
百七十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不得超过 5 年,连
续审计超过 5 年的,必须予以轮换。”以及公司《中外合资经
营合同书》34 条规定:“合资公司须委托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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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即毕马威、安永、普华永道、德勤)中的任意一家出具会
计报表。”的相关规定,自 2021 年起公司须从安永、普华永道、
德勤中重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
经过公开邀请招标,公司拟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
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独
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
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且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意见。


          独立董事:柳木华、徐志光、张国昌、刘 波、黄荔
                                         202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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