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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深圳燃气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江苏斯威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03  

                         深圳燃气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江苏斯威克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
议的关于收购江苏斯威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项发表
意见如下:
    一、收购江苏斯威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有利于做大做强深圳燃气战略性新兴业务,有
利于推进由传统城市燃气供应商向清洁能源综合运营商转
型,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
司在收购股权决策过程中,进行了充分调查和讨论,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
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众联”)为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专业评估机构。国众联及经办评估师与各方及公
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
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
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此意见。


独立董事:柳木华、徐志光、张国昌、刘波、黄荔



                               2021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