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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燃气:深圳燃气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2022-11-17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2-047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
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特制定《深圳市
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具体内
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如下: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
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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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重新审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
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计提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 2023 年-2025 年公司利润分配计
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

    1、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25%,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
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


                                  2/4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二)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任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需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5%;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包
括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的


                                   3/4
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未达到前述(三)现金分红比例时,董事会应就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规划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规划着眼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
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
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公司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四、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安排

    公司未来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并由公司董事
会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
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适时制定该时段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五、其他

    1、本规划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对本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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