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气:独立董事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3
深圳燃气独立董事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
公正的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公司本次调整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司编制的《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
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背景、可行性及必要性,本次发行证券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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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发行对象的数量、发行对象的
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
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
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地了解。因此,我们同
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司编制的《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
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六、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公司制定的《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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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深圳市燃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第三项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黄荔、居学成、张斌、马莉、刘晓琴
202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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