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气:深圳燃气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深圳燃气独立董事对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
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公司 2022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
司 2022 年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议案》《公司 2022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我们对
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在一笔担保事项,为向全资子公司华安液化石油
气公司提供担保 4.333 亿元,同意其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转
让协议》,并及时进行了披露。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
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披
露义务,并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未发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
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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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公司 2022 年度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以母公司的
净 利 润 510,721,079.83 元 为 基 数 , 提 取 10% 法 定 公 积 金
51,072,107.98 元,加上截至本次利润分配前之未分配利润
3,379,353,720.41 元,2022 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3,839,002,692.26 元。公司拟以总股本 2,876,730,494 股(实
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为准)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1.30 元。2022 年度本公司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不送红股”。利润分配预案中,拟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额与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为 30.60%。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现金分红水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并同意将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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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法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和
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
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了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其工作勤
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完成了
公司各项审计工作。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
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本
次核销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有效遵循全面性、重要性
原则,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我们同意《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的相关结论。
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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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黄荔、居学成、张斌、马莉、刘晓琴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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