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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控股:关于部分董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2018-10-17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8-090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董事、高管计划自2018
年10月29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票,拟增持股份合计2,300,000股。本次
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
划。
    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接到公司董事兼总裁王晓松、董事兼联席总裁梁志诚、
董事兼联席总裁陈德力、董事兼联席总裁袁伯银、财务负责人管有冬及董事会秘书
陈鹏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
资价值的认可,王晓松、梁志诚、陈德力、袁伯银、管有冬及陈鹏计划自2018年10
月29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部分A股股份。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董事兼总裁王晓松、董事兼联席总裁梁志诚、董事兼联席总
裁陈德力、董事兼联席总裁袁伯银、财务负责人管有冬、董事会秘书陈鹏。
    (二)增持主体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16日,梁志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64%;陈德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64%;管有
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0443%;陈鹏先生持有公司股
份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54%,四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800,0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0.2126%。
    (三)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发展前景及战略规划的
认同,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趋同,切实维护中小
股东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以更好地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
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新城控股(601155)A股股份。
    (三)增持计划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拟合计增持2,300,000股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近期
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包
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
    (六)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公司拟于2018年10月27日披露公司2018年第
三季度报告,本次增持拟于2018年10月29日起6个月内实施,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若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
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七)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自筹资金。


    三、 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相关资金未能及时到
位等因素而导致增持计划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实施未达预期等风险。
   如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四、 其他说明
   (一)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管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 间及
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增持主体将当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
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
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