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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控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0-11-23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0-064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新城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87,000 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987,000 股               987,000 股             2020 年 11 月 25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87,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号)。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披露了《新
城控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号),就本
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在约定的申报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
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3名激励对
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鉴于《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批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公司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987,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3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987,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0,249,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987,000股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11月25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1,236,000         -987,000       10,249,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245,488,186                0    2,245,488,186
      股份合计               2,256,724,186         -987,000    2,255,737,186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激励对
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
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
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
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