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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控股:新城控股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22-03-31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2-031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财务资助背景
    房地产开发多采用项目公司模式,项目开发前期,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通常
不足以覆盖土地款、工程款等运营支出,需要项目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短期的
股东投入(借款);项目开发后期,项目公司取得预售款后,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项目公司股东通常在充分保障项目后续经营建设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根据项目
进度和整体资金安排,按出资比例临时调用项目公司闲置盈余资金。
    上述向项目公司提供短期股东投入(借款)以及项目公司股东临时调用项目公
司闲置盈余资金,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为持续解决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及有效盘活闲置盈余资金,提高决策效
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增强股东回报,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一)截至 2021 年末,公司对合联营项目公司、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
的公司控股项目公司以及公司控股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含公司关联方,下同)
(以下合称“相关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余额为 435.93 亿元。董事会拟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在上述 2021 年财务资助余额基础上,对相关公司净增加财务资助
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30%,即 177.93 亿元;其中,对单
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即 59.31 亿元;
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为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净增加的财
务资助额度内,对符合下述条件的具体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决策;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授权有效期自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止。
    1、为合联营项目公司、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公司控股项目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
    (1)被资助对象包括为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的公司合联营项目公司和公司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公司控股项目公司。
    (2)被资助对象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
主营业务,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可以超过 70%。
    (3)公司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即被资助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
方需按其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
任、担保措施等。
    2、为控股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提供财务资助
    (1)控股项目公司为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
    (2)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可以超过 70%。
    (3)风险防控措施:
    ①在每笔闲置盈余资金调用前,需根据合作约定,履行项目公司相应的审批程
序。
    ②项目公司仅在充分预留了项目后续建设和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后,在闲置盈余
资金范围内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上限根据项目盈余资金以及合作方
在项目中的出资比例计算。
    ③如项目公司后续出现资金缺口,各股东方应该按照项目公司的通知要求及时
归还已调用的闲置盈余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运营。如任一方股东未按照项目公司通
知归还闲置盈余资金,构成违约的,违约方需按照合作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
偿项目公司及守约股东的相应损失。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按出资比例对合联营项目公司、公司与关联人
共同投资形成的公司控股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在解决被资助项目公司经营发
展所需的资金,有利于加快被资助项目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公司控股项目公司向其他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是在项目销售情况顺利但未达
到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在保证项目建设及运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控股项目公
司的各股东方按出资比例临时调用闲置盈余资金,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
控股项目公司由公司进行控制并由公司主要负责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财务资助
的风险可控。本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