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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控股:新城控股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2-037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4)的后续进展。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为
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不涉及具体金额,原告支金高诉讼请求系要求被告将其
持有的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支金高名下。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判决,本案的诉讼结果
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法院”)
    1、诉讼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2、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告知
书[编号为:(2021)苏 0591 民初 15400 号之一]的时间:2022 年 4 月 21 日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支金高
   2、被告一: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城”)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 111 号 421 室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3、被告二: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碧桂园”)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 88 号 G2 幢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林强
   4、被告三:珠海横琴顺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8515(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佛山市顺德区中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被告四: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花园会所三楼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闻江波
   6、被告五:沈银龙
   7、被告六:陆志文
   8、被告七:王雁平
   9、第三人: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世纪”)
   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戴溇村湘州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三)案由:股权返还纠纷
   (四)案件进展:
   1、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2、经苏州法院审查,因本案尚有事实需要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裁
定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本案基本情况
   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2014 年 7 月 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 年 7
月 2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 年 8 月 27
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 年 10 月 20 日,朱
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
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 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
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新城以合
同价款 101,571.39 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
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将苏州金世纪 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
登记手续。
    支金高与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
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确认苏州新城与沈银龙签订的落款
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苏州新城与陆志文签订的落款
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苏州新城与王雁平签订的落款
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苏州新城与苏州碧桂园签订的
落款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
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8)。


    (二)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苏州法院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并变更原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1、请求撤回原诉讼请求一,即:请求确认被告二与被告三、被告四之间签订
的关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合同(落款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无效;
    2、请求撤回对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的起诉。
    3、原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返还其持有的第三人的股权。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第三人的股权变更登记
手续。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判决,本案的诉讼结果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
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