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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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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130号



致: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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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处。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及配合相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信达律
师通过线上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决
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
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042),载明根据政府部门的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本次股东大会
无法在会议召开地点设置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的召开方式调整为以线上方式召开,
以及线上参会的具体方式等相关内容。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
露的《新城控股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9号)
列明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日期、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上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线上会议于2022
年5月23日(星期一)下午13点30分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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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召开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20名,持有公司股份1,631,012,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2.054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
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上海市疫情防控要求,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线上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信达律师通过线上方式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的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
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结束及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司统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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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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