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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控股:新城控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2-07-28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2-056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因未达到《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拟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的共计 305.07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3,050,700 股             3,050,700 股            2022 年 8 月 1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根据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城控股”)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共计 305.07 万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批解除限售和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二批解除限售需满足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为“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18 年增长不低于 120%”。若考核当
年公司绩效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18
年增长率为 34.86%,未达前述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批解除限售的 261.72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批解除限售
的 43.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33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050,7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无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 3,050,700 股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050,700       -3,050,700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260,535,439                0    2,260,535,439
      股份合计                 2,263,586,139       -3,050,700    2,260,535,439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激励对
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
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
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
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方案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