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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控股:新城控股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2022-12-23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2-082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4)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的结果公告。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为
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不涉及具体金额,原告支金高诉讼请求系要求被告将其
持有的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
如原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尚不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公司聘请的审
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法院”)
    1、诉讼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支金高
    2、被告一: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城”)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 111 号 421 室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3、被告二: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碧桂园”)
    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 88 号 G2
幢 6 层 606 室。
    法定代表人:林强
    4、第三人: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世纪”)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戴溇村湘州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5、第三人:沈银龙
    6、第三人:陆志文
    7、第三人:王雁平
    8、第三人:朱磊
    9、第三人:平梅军
    (三)案由:股权返还纠纷
    (四)案件进展:本案目前已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苏州新城向原告返还其持有的苏州金世纪 50%的股权;判令被告
苏州碧桂园向原告返还其持有的苏州金世纪 42.5%的股权;
    2、判令被告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以及第三人苏州金世纪协助原告办理上述
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本案基本情况
    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2014 年 7 月 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 年 7
月 2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 年 8 月 27
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 年 10 月 20 日,朱
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
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 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
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新城以合
同价款 101,571.39 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
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将苏州金世纪 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
登记手续。
    支金高与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
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具体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
号:2021-058)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


    三、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收到苏州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504,3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390 元,三项合计 509,690
元,由原告支金高负担 101,920 元,由被告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共同负担 407,680
元,两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缴,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判决执行
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
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
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