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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控股:新城控股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03-14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公告编号:2023-026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3月2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 年 3 月 29 日   14 点 0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 388 弄 6 号新城控股大厦 A 座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3 月 29 日
                       至 2023 年 3 月 2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2.00 关于逐项审议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2.04 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
2.05 发行数量                                                         √
2.06 限售期安排                                                       √
2.07 上市地点                                                         √
2.08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
2.09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
2.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
      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3                                                                   √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4                                                                   √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5                                                                   √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7                                                                   √
      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的议案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
  8   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
      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
  9                                                                   √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
  10                                                                  √
      规划》的议案
      关于修订《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11                                                                  √
      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议案 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议案 5,议案 7、议案 8、议案
10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
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
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
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
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
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1155        新城控股             2023/3/24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现场出席股东登记时间:2023 年 3 月 27 日—2023 年 3 月 28 日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6:30
    (二) 登记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 165 弄 29 号 403 室上海立信维一
软件有限公司(靠近江苏路)
    登记处联系方式:
    电话:021-52383315
    (三) 登记手续:凡符合参会资格的股东请持个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授
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证明前来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未能在现
场办理登记手续以及上海市以外的股东,可在填妥《授权委托书》(附件 1)之
后,在会议登记截止日前同相关证明复印件一并传真或邮寄(以收到方邮戳为准)
至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四) 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并请各位股东不要前往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五) 请各位股东务必准确、清晰填写《授权委托书》所有信息,以便公司
登记。
    (六) 在现场登记时间段内,A 股个人自有账户持股股东也可扫描下方二维
码进行自助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 388 弄 6 号新城控股大厦 A 座 17 楼
    邮政编码:200062
    联系电话:021-32522907
    (三)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食宿、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4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3 年 3 月 29 日
召开的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逐项审议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0
          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     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2.05     发行数量
 2.06     限售期安排
 2.07     上市地点
 2.08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09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2.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
  3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
  4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
          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
  5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6
          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7
         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的议案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
  8      人员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9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
         案
         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5 年股
  10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修订《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11
         理办法》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