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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3-3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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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054号



致: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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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3年3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
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
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召开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3月29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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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持有公司股份_
1,515,894,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052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
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2、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人员

     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及网络
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4 名,代表公司股份
1,585,917,3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095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
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与会
议通知相一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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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无其他新的议案提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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