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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风证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9-01-2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 、及时、公平,切
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
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
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相关部门”)的
   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
规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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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
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
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
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给董事
长。董事长根据信息的重大程度,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内部
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
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
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

                                  2 / 15
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起草,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
调,为公司与信息披露事务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公司
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本部门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报送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
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

                                    3 / 15
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
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
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
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
和格式,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六条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在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
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披露的其他文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4 / 15
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申请,根据有
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 1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已发行的公司股票、债券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如适用);
    (九)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   监管部门对公司近三年的分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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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已发行的公司股票、债券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监管部门对公司当年的分类结果;
    (八)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
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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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相关备查文件应同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备案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
布。
    第四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7 / 15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四十三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8 / 15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9 / 15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的权益
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权益变动或收
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
到第五十三条规定标准的,也应当及时披露。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商业秘密或者其
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
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10 / 15
    (四)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
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五)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
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括: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中心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
报告的最新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
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提供信息
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提供的信息负责;
    (五)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汇总、整理和合规
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后形成初稿;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编制的定期报告初稿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作出董事会决议;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出具书面
审核意见;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稿的定期报告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披露。
    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确保重大

                                   11 / 15
信息立即报告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直接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
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二) 公司各相关部门发生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
应立即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审
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董事会办公室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
息,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 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秘书组
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先行披露后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五十九条    财务中心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编报不对外公开
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并向监管部门报送。人力资
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
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
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上述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向相关人员提示注意保密、禁止内幕交易
等事项,并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管理办法做好登记备案。
    第六十条   如发现监管部门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可能影响股
价的敏感信息,公司应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排查、向相
关人员和涉及单位发出问询等,并将自查结果及时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
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12 / 15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在董事会办
公室报备,以使董事会办公室可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六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
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六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
置专人负责。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就保密
事宜签署承诺书。

                                    13 / 15
    本条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
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七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
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
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
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启动问责程序,依据《公司合规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问责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公司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可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
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

                                  14 / 15
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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