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10-3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
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发
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和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和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
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主要履行以
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
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二)对公司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四条 监事议事以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
议是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五条 监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
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种类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所作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
(二) 一名或者多名监事提议召开的。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专人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时限送达全体监事:
(一) 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二)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
集人可以不受上述时限、方式的限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
要求参加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纪要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书面表决方式形成
决议。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同意、反对、弃权。如果投
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
议或者三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用前述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时的表
决方式和程序为:
(一) 监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由出席现场会议的
监事通过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 监事会会议采取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或者采取
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的,出席现场会议的监事
在会议现场以书面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视频和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的监
事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通过视频或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的监
事应在会议结束当日签署相应的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
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前述文件送达董事会秘书,并应在会
议结束后 3 日内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合理时间内,将其签署的表决票、
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原件送达董事会秘书;如通过视频或电话
方式参加会议的监事事后签署的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
与其在通过视频、电话方式参加会议时的发言、表决意见不一致的,
以其在通过视频、电话方式参加会议时的发言和表决意见为准。
在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
电话会议方式的情况下,并且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
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传真、书面传签等其他合法有效的通讯表决方式进
行。采取前述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包括:(1)因突发情况、不可抗
力或者监管部门要求等原因,如不及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将可能对公
司的经营管理、业务发展、规范运作等造成较大影响的;(2)拟提
交监事会审议事项属于程序性或事务性事项,无需监事通过再通过现
场、视频或者电话方式进行讨论的;(3)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采取前
述通讯表决方式。采取上述通讯表决方式的程序为:董事会秘书将会
议通知、议案、书面表决票及/或决议文本等材料通过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参会监事应当在会议通知
列明的投票表决或决议文本签署截止之日或之前将填妥的书面表决
票及/或签署后的决议文本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会议通知
列明的投票表决或决议文本签署截止日之次日将表决结果通报全体
监事。
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监事的
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
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
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或会议
纪要并录音,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上签名。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
责。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决议、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作
为公司档案,由公司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5 年。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
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
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裁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裁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
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
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本规则的生效条件与《公司章程》生效条件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国家不时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出现此种情形后,监事会应及时对
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