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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风证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12-28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19-101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证监会令第15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将股权管
理的监管要求列入公司章程。为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原《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条款的修
订详见附件。
    以上《公司章程》的修订事宜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8 日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                               第三章 股份之“第四节 股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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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
       新增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
                                          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组
                                          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
 2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协
                                          助董事长工作,是公司股权管理事
                                          务的直接责任人。
       新增                               第三十三条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
                                          理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的,
                                          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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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由股东、公司、股权管
                                          理事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
                                          应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     (五)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
       任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任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六)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六)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公司章程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活动;                           理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七)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
                                    未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的要求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
                                    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
                                    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八)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
                                    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
                                    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
                                    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
                                    分权等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
                                    公司 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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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应当在
                                    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新增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持股权结
                                    构稳定。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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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
                                    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公司股东
                                    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
                                    可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 5 个工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 5 个工作
    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份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份
    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 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
    施;                            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7   变更实际控制人;                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
    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 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
    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
    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
    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 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
  影响公司运作的。                 影响公司运作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报告。本款规定与上款规定不一致   告。本款规定与上款规定不一致
  的,以本款规定为准。             的,以本款规定为准。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
  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公司的股权
                                   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权比
                                   例的 50%。
                                   公司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
                                   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
                                   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
                                   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
                                   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注:《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